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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11月1日起发票备注栏新增“必填”的一项

来源:北京国税 编辑:黄舒婷 2017-11-03 0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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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开具备柱栏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变化要点:

  1、 新增了“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类型;

  2、要求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问:营改增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开票错误等问题)可以重新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已缴纳营业税自行补开增值税发票具体操作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操作如下:

  开票系统商品服务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好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

  问: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没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收率不变,都是3%或5%.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文件并未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接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实务中也就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劳务派遣服务(含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相关规定,销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销售旧货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征收率3%减按2%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征收率3%征税,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北京国税

编辑: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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