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下午,李嘉诚旗下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和记电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和电国际”)于今年2月和8月收到印度税务局的评税令及罚款令,向和电国际追收合计3223亿印度卢比(约392亿港元)的罚款。
公告显示,该公司曾接获印度税务局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的草拟评税令,主要针对和电国际。而该草拟评税令是关于Vodafon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B.V.(以下简称为“Vodafone”)于2007年收购和记黄埔(现属长和)旗下印度移动通信业务的股权,而该收购事项距今已有近10年之久。
对此,和电国际表示,当局不可能有效地对和电国际征收税项。
早在2012年1月,印度最高法院曾就上述涉及Vodafone的收购案与印度税务局的争议作出裁决,认为收购事项无须在印度交税,然而印度国会于同年5月通过追补法例,试图推翻该判决并令至收购事项须在印度纳税。
对此,和电国际取得的法律意见指出,印度税务局按追补法例的基准发出上述征税法令,推翻了印度最高法院的裁决,属于违反国际法律,因此印度当局不可能有效地对和电国际征收相关税项。
澜亭(印度)律师事务所顾问汤宇长期驻扎印度并主要负责并购及涉外投资等领域。他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认为,这是完全违反法理学常识及国际法律的。“国际法律的税收原则是不追溯原则,即新法令出台后只能对该法令之后的时间段进行税收的补缴,但是新法令之前的行为不能进行法律的追溯,这是一个国际上通用的法理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10年前在收购交易进行时,和电国际仍为一家上市公司,而在收购事项后,和电国际已被私有化并已终止业务运作,自身及其附属公司在印度并无任何业务。
然而,印度当局还是有可能强硬要求征收这笔高达392亿港元的罚款。
“(印度)税收机关的权力比较主观性,如果它认为这项税收要收的话,会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来要求补缴罚款。”汤宇分析,印度最高院的判决属于最终判决,当年的判决在今天也是不能更改的。“如果和电国际把当时印度最高法院出具的判决展示给印度的税务机关后,该机构仍然不同意,仍然要征收这笔罚款的话,和电国际可以向印度最高法院申请一个执行法令,拒绝该笔追缴罚款。”汤宇说。
合计3223亿印度卢比(约392亿港元)的追缴款项中,基础税金仅790亿印度卢比(约合港币96亿元),利息和罚款占了大头,据说这是印度税务局较为惯用的手法。“印度对外资企业的税收都是比较严苛的。”汤宇说。
来源:环球网
编辑:黄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