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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环保法 税收优惠“亮红灯”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黄大志 华小乔 朱彦 编辑:胡芙 实习编辑 黄舒婷 2017-07-06 09: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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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照环保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注意了,此举一经查实,后果可不只是罚些款而已,所拥有的税收优惠资格也将被取消。近日湖北省荆门市一家水务企业便经历了如此出乎其预料的联动“惩罚”。

  “真是没想到,因为排污超标,我们连税收优惠也不能享受了,后果惨重呀!我们一定严肃整改,争取36个月后再拿到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湖北省荆门市A水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日前向记者感慨。A水务公司最近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除了受到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外,还被取消了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污水、污泥处理企业申请到税收优惠

  记者了解到,A水务公司2011年开始筹建,于2014年底建成投产,其主营业务是污水、污泥处理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2015年6月,该公司对照有关规定向荆门市国税机关提交《税务资格备案表》及证照资料,申请享受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的优惠。

  接到有关申请资料后,荆门市国税局经过实地核查,认定A水务公司的综合利用资源为污水处理劳务,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要求,于是依法批准该公司从2015年7月1日开始享受70%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A水务公司2015年享受税收优惠37.71万元,2016年享受税收优惠74.65万元。

  排污超标,企业收到环保部门的罚单

  2016年第四季度,荆门市环境保护部门在检查中发现A水务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问题。

  经过进一步核实,荆门市环保局向该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指出,污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显示:2016年10月12日,A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中氨氮高达11mg/L,超标0.37倍,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6年12月8日,荆门市环保局决定对A水务公司单次罚款117964元。

  A水务公司对市环保局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前不久,A水务公司申请复议期结束,复议部门维持了原处理处罚决定。之后,A水务公司接受并履行了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

  因同一事由,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被取消

  交完罚款后,A水务公司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没想到新麻烦接踵而来。

  此前,为加强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等3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明确规定,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很快,A水务公司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消息传递至荆门市国税局。经过与市环保局沟通核实,荆门市国税局确定了A水务公司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遂依据上述备忘录的规定,向A水务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告知书》:追缴企业2016年12月已经享受的增值税退税86276.05元,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争即退”的税收优惠资格。

  对A水务公司来说,这一通知无疑是当头一棒,该公司负责人懊悔得直捶自己的脑袋。

  前不久,A水务公司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补缴增值税86276.05元,缴纳滞纳金2717.7元。

  处理完此案后,荆门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今后全市国税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把失信生产和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最近,荆门市国税局已经与市环保局联手进一步优化了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水务公司的日常检查和辅导,按月通报交流企业信息,落实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营造“让诚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环境。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黄大志 华小乔 朱彦

编辑:胡芙 实习编辑 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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