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办税】空白发票丢失、作废怎样处理?是否可以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

来源:北京国税 编辑:胡芙 实习编辑 黄舒婷 2017-06-26 14:30:59
时刻新闻
—分享—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目前没有硬性规定。但要注意的是,有些发票上注明了使用期限,比如是说在20xx年前底开具有效的字样,那就要在规定的字样之前开具。而没有注明使用期限的,在税务局没有下发作废文件之前,都是可以使用的。如果发票改版了之后,发票自然也就失效了。

  是否可以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但是该款规定也说明了,只有“未经批准”,才不得跨区域运输。

  Ps: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作废了,也不能丢掉哦!

  空白发票是指还未开具的正式发票。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空白发票怎么办?

  一、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空白发票应该怎样作废?

  步骤其实很简单:

  一、如果开票系统内的发票已作废,纸质发票没有作废,只需在纸质发票上加盖“作废”字样即可;

  二、如果纸质发票作废,开票系统内发票没有作废,进入开票系统,在发票管理——发票作废中选 中该发票,作废即可(可在发票查询中查询该发票是否作废);

  三、如果纸质发票作废,开票系统内发票是空白,进入开票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填开,随便填一张发票,然后作废它,打不打印都无所谓的;

  四、纸质发票空白,开票系统中该发票未作废,而且也不用作废,可在发票查询中直接选中该发票,重新打印,注意一定要把发票号对准哟,不然又多出一张需要作废的发票。

来源:北京国税

编辑:胡芙 实习编辑 黄舒婷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税务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