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水养鱼”但不能养“野鱼”,要让小微电商企业在税收法律的“笼子”里规范、健康成长。日前,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发布的题为《改善电商征管环境构建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税制》的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并无专门针对电商的税收政策,但税收征管方面对电商企业尺度较为宽松,从长远看,要改善电商征管环境,建立良性竞争机制,构建整体税制下的公平竞争环境。
电商税收征管存在深层次障碍
报告执笔人、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执行所长、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谢波峰表示,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主要法律来看,我国并无针对电商企业的单独税收减免优惠,现行的政策框架内,电商企业和传统商业企业同样享受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缺乏对电商征管的明确政策态度以及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方案,电商征管环境一直不甚理想,C2C模式电商税收流失严重。如C2C电商平台上的卖家并非都为纯粹的自然人店,其中一部分属于注册过公司的个人网店,还有一部分属于实体店的网上店铺,实质就是B2C电商交易,均属于依法纳税对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个人网商中非个体工商户如果销售的物品全是自己用过的旧物品,可以免征增值税,但目前我国C2C平台上经营的个体网商基本上不属于这一情况。
报告认为,目前对于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的争论较多,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存在着以费代税、低价低质产业链中的利益寄生者等障碍。例如,电商平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的平台费,代替了国家税收,成为影响公平纳税的重要利益机制。
谢波峰说,在电商运营过程中,甚至更广泛的互联网经济运营过程中,互联网数据由谁左右的问题,已折射到电商政策和管理中。部分电商企业认为,电子商务过程中的数据属于企业私有而否认其公开性,影响了公平纳税的监督和判断。
构建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税制
在政策建议上,谢波峰表示,从短期来看,要拉齐与传统商业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的差距,解决公平纳税的现有问题;从长远看,顺应“互联网+”的社会发展趋势,建立良性竞争机制,进一步考虑整体税制下的公平竞争环境。
谢波峰说,针对有关争论,首先要澄清和明确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素,如需要缴纳什么税、按什么身份缴税、在哪缴税;另外,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经营相关方,尤其是经营平台的信息申报义务。在电商企业纳入税收管理轨道的前提下,进一步考虑针对小微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征税起征点及其他方面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长远角度总体考虑,报告给出了电子商务税收改革的具体措施。第一,结合连锁企业的创新型和电子商务特点,选择大型电商平台和全国性连锁企业,按照消费者所在地,借鉴欧美经验,由连锁企业总部及电商平台统一向消费者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缴纳(或代征代缴)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收,并按照统一科学的税收分享机制解决地方财政利益关系。
第二,对于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个体网店,按照简易快捷、成本最低的方式,提供可选择的纳税方式,可以采取委托平台电商代收代缴、各地分享收入等做法;对于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网站经营者可采取在所在地简易征收相关税收的做法。
第三,根据流通企业特点,进一步研究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研究和试点实施减少中间环节纳税,改善干扰正常商业模式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努力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流通企业特点。
报告最后指出,我国未来在流转税方面的税收政策,或许是基于消费课税的税收政策导向,而非目前的基于生产的税收政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将对今后税收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来源:中国税务网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