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倡议落地的三年多里,中国税务部门立足当前,与各缔约国共同签署税收协定,形成全球协定网络,努力消除境外投资重复征税问题;注重统筹性和长远性思维,为缔约双方跨境纳税人提供可靠预期,妥善解决“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涉税争议,让“走出去”企业行稳致远,为加快国际税收合作、促进共享共赢注入了税收力量。
覆盖106个国家和地区形成全球协定网络
据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国企业直接投资“一带一路”相关国家53个,投资金额达145.3亿美元。尽管对外直接投资势头良好,但仍有企业在境外的生产经营中遭遇各种阻力,比如在东道国易受到税收歧视或不公平待遇,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享受到,发生涉税争议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等。
如何让企业顺利“走出去”,稳健“走下去”,成了摆在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中国税务部门面前的共同课题。作为国家间税收合作的法律基础,税收协定在协调处理跨境税收问题、为企业避免双重征税、保障中国“走出去”企业和来华投资企业双向利益、解决涉税争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7年4月底,我国与10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协定网络,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
化解重复征税让企业走出国门轻装上阵
为化解重复征税,落实税收协定公平待遇,确保“走出去”企业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税务总局近期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用足用好国际税收协定,助力“走出去”企业轻装上阵。
“这真是一张价值百万的身份证明啊!”拿到经过我国公证机关和哈萨克斯坦驻华大使馆“双认证”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慨叹地说。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承建热电厂项目,该国国内税法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须对税后净利润缴纳15%的净利润税。“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我们得在哈萨克斯坦多缴相当于200多万元人民币的税款。”企业的心头大石就是税务部门的心头大事。获知情况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立即帮助企业开具身份证明,并提交办理“双认证”。据此,该公司在境外缴纳的净利润所得税税率从15%降至5%,减免了209万元税款。
不仅中国“走出去”企业享受到税收协定减税降负的红利,国外“引起来”的企业也同样受益。罗洛(温州)明胶有限公司由中国和卢森堡两国企业合资成立,我国与卢森堡签定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企业,股息税率按百分之五征税。据统计,罗洛(温州)明胶有限公司每年因股利分配,外方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所得税税额150万元。
落实协定为境外投资提供可靠预期
稳定、明确的税收政策和透明、公平的税收环境,是跨境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问题。而税收协定的签署,可为缔约双方跨境纳税人提供可靠的税收预期。
在福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一批生产线上的技术人员正在筹备前往马来西亚,投入企业在当地的项目建设。作为国内平板玻璃产业的龙头企业,该公司乘着“一带一路”的东风,增资11.7亿元在马来西亚建设两条玻璃生产线,预计年平均利润可达1.5亿元。
公司总经理曹雨昌介绍,公司在海外投资前,已对当地原材料成本、市场前景、国际营销和物流等方面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在当地税收政策方面仍存在不少盲区,项目落地过程中还是遇到不少问题。曹雨昌的话道出了大多数“走出去”企业的心声。
“公司在海外投资时遇到了很多变数。比如,在当地要交一个汇出利息的预提所得税,让我们觉得很奇怪,怎么和之前了解到的政策不一样呢?当时第一时间就想到了联系国内的税务局。”曹雨昌谈道,经中国税务部门和对方共同努力,在双边税收协定上又签订了补充条款,根据这个条款,为该公司累计减免税款3400万元。“这个事情我们国家的税务局做得漂亮,一方面把我们融资成本降低了,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对外投资坚定了信心。”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表示:“通过用好税收协定,为企业明确征税税率、东道国对利润的征税门槛、母国抵免规定、跨境涉税争议解决方法,无疑大大提高了税收确定性,纳税人只需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的内容,不必再担心东道国的税收政策什么时候变、怎么变。心里有数,前路光明,企业才有信心走下去。”
解决涉税争议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增长,投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各类涉税分歧和争议也不断增加,税务总局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协商机制,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争议,为“走出去”纳税人和“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有效降低税收成本。2013年至今,共开展双边协商181例,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32亿元。
“希望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能够提高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把更多的情况及时反映给我们。对于企业在当地遇到的涉税争议问题,积极运用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说。
双边税收协定对企业积极作用具有双向性,不仅保障了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引进来”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税收权益。仅2016年,中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为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减免税收280亿元,并通过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质的纳税服务,提高了外国企业来华投资的积极性。
为配合“一带一路”倡议在更大范围推进,中国税务部门将继续用好税收协定,为跨境纳税人提供保障和支持。蒙玉英表示,“我们将根据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继续谈签、修订税收协定,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在境外,推动国外税务主管当局为中国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在国内,落实好税收协定规定,维护‘引进来’企业的正当权益。”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杨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