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因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外汇、有价证券、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
来源:江苏国税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