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是2002年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改制中,地方政府改制办公室对A公司所有资产进行了清理,同时对A公司净资产进行了资产量化,公司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都取得了量化资产,拥有了股权。工商登记注册股东由章某等5人组成,实际持股人304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万元(即公司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取得的量化资产)。
2010年,A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期初余额仍然为1000万元。2010年6月8日,A公司转让70%的股份给湖北B集团公司(简称B公司),双方确认A公司100%的股份总价值人民币7200万元,并以此作为股份转让时的价格依据。2010年6月30日,B公司受让A公司70%的股份,A公司股东取得转让收入人民币5040万元,且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案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二条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A公司于2002年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时,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到2010年6月转让70%的股份时,应计征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A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进行股权转让,并确认100%的股份,总价值人民币7200万元,B公司受让A公司70%的股份,A公司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人民币5040万元,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应对股权转让及收入情况,分别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是对2002年A公司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1000万元,在2010年6月转让70%股份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70%的股份转让收入700万元,减去合理的成本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40万元,即:(1000×70%-0)×20%=140(万元)。
二是对2010年6月A公司100%的股份总价值人民币7200万元,其中的股份价值6200万元属于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70%的转让取得收入4340万元,减去合理的成本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868万元。即(6200×70%-0)×20%=868(万元)。
三是对至今还有没转让的30%的股份,存续于A公司,继续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2000年前后,全国各地地方政府都对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乡镇企业进行了全面改组改制。在改组改制过程中,有的管理层人员取得持股股份,有的企业职工取得补偿安置费转股并由工会持股,有的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等。当时虽然都取得了股份,但一般都没有进行转让,也没有按照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十年、十五年后的今天,某些企业(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企业财务人员或者税收管理人员在检查、申报股权转让中,往往只看现在的企业公司章程、股东姓名、出资额,或者《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等,不注意十年、十五年前企业改组改制取得量化资产转股,补偿安置费转股等情况,导致至今在股权转让时大部分持股者都没有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述案例就是实例。
对量化资产,补偿安置费等股份没有转让的部分,存续于企业(公司)之中,继续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以后转让时,按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