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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个税在中国税种中唱主角不现实且无可能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梁发芾 编辑:胡芙 2017-04-05 09: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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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篇报道引述专家的话说,在比较成熟的发达经济体里,中等收入者都是个税纳税的主力军,数据显示,目前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面,通常在70%以上, 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50%以上,而我国个税工薪族纳税人数,仅占整个工薪收入人群的8%左右,远低于普税制国家。因此,专家建议说,未来需要通过改革,建立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强个税的主体税种的地位。

  中国现代税种都是引进国外税制而建立的,所以,一谈到税改(包括个税改革),首先就要引用国际做法作为我们的标杆。但如果忽视中国特殊国情而盲目照搬,则既无可能也不合理。个税改革尤其如此。

  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0089亿元,是当年财政收入的6.32%,税收总额的 7.73%,与发达国家个税占税收总额一半的比重相比,自然相当寒碜;缴纳个税的人数也只占工薪人群的8%,占总人口的2%左右,与西方70%的纳税面相比,更不值一提。

  对于这种状况,一些专家和官员通过各种渠道发言,认为个人纳税意识不强、偷税漏税、征管不力等等造成个税占比低下,于是提出通过加强征管、提高纳税意识、扩大纳税面等手段,提高个税总额和在税收中的占比和地位,使个税成为普遍征收的主体税种。这种建议引起不少赞同。但是,这些说法是不全面的。

  个税占比低,显而易见的原因是,我国税收以间接税为主,作为直接税的个税只能屈居次要地位。目前,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是税收大宗,占税收总额的60%左右。这些间接税虽然以企业为纳税人,但税负最终转嫁于消费者头上,每个消费者都是最终负税人。毫不夸张地说,在我国,从乞丐到富豪,只要有消费就有纳税,每个人都是事实上的纳税人。在人们通过消费活动负担了很重的间接税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再让个人所得税承担更多的财政使命,向个人征收沉重的所得税。如果要让个税变成主体税种,就必须降低甚至取消商品中的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可以与美国比较来说明这个问题。美国的个税是第一大税,个税收入占总税收一半左右,在美国根本就没有增值税这类税种,间接税只有类似于营业税的销售税,税率也很低。美国人基本不负担间接税,所得税顺理成章成为第一大税。所以,要像美国那样让个税做主体税种,合乎逻辑的选择就是把间接税降下来。这样一增一降,主次分明。这一点,无需多说。

  但从中国特殊国情和基本经济制度的深层次看,让个税的占比和重要性凸显出来,仅靠降低间接税是无法完全做到的。这一点,几乎所有大言炎炎谈论个税的人都不曾谈到,因此有必要多费一些口舌来说明。

  我国的国情,是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们的收入不够高,财富不够多,总之是不那么富有,没有更多的钱缴纳个税。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国有部门拥有更多的资源、资产和财富,而私人部门拥有的资产和财富则是有限的。在三十多年前刚刚实行改革开放的时候,我国的经济结构是一大二公,整个国家的财富集中在国家手中。城市居民的住房是租住的,农村居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几乎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人们的收入非常单一,就是劳动收入,而当时实行“高积累,低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收入也是非常低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出台的时候,全国职工平均年货币工资为762元,月平均工资为63.5元,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2.6倍。当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根本不是中国普通的工薪人员,而是极少数在华外企的高工资从业者。

  改革开放后,国家鼓励人们发家致富,拥有私有财产。三十多年后,无论人们的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还是经营性收入,都有大幅度提高。但是,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居民无论是工薪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还是财产性收入,都还是非常低的。正是这种状况,决定了个税无法像外国那样成为普遍征收的主体税种。

  我国个人所得税有11项税目,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基于工资性所得、财产性所得和经营性所得的三个大项。2013年的数据表明,当年基于工薪所得的个税达到个税总额的62.7%,财产转让、利息、红利、股息等财产性所得的个税占个税总额的21.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占个税总额的8.8%。个税收入的这种结构,一定程度上反映中国人三项主要所得的大体结构和水平。

  大多数人的收入仍然是工薪收入,因此,来自工薪所得的个税,占个税总额的大半,但是以工薪所得3500元免征额的情况看,跨过纳税门槛的人只有2600万人,占工薪阶层人数的8%,就是说,90%以上的工薪阶层人员,其工薪收入达不到3500元的个税征收门槛。就目前来说,3500元的收入,是解决不了住房和育儿等刚性需要的。这说明,我国靠工资收入为生的庞大人群的工资收入,还是非常微薄的。我国对工薪收入实行最为严格的源泉扣税 ,工薪所得的税收偷逃是非常困难的。即使在这样严格的征管条件下,也只有8%左右的纳税面,这只能说明工薪收入之低。

  工薪收入低廉,人们的财产性和经营性所得也不高。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主要财富和经营性资产仍然集中在国有部门,且不说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了最大份额的经营性资产,作为财富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在城市,它属于国有,在农村,它属于集体,居民个人占有的财富非常有限。现在,居民个人拥有的最大宗财产就是住房,随着近些年房地产价格飙升,居民资产价格上涨,形成繁荣的泡沫,但是,大部分住房是居民用来居住的,并不能创造所得,不能对个税有所贡献。只有那些交易的住房,才能缴纳一定的个税。从财产性所得缴纳个税的占比情况看 ,居民的财产性所得仍然不足。至于来自生产经营性所得的个税,在个税总额中的占比不但小,而且比重也在逐年降低。这里虽然有个体经营者更容易偷逃税收这样一个明显的原因,但是,居民个人经营性财产不足,经营收入不高,也是不可否定的事实。我国的这种特殊国情,不但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而且与发展中国家也不同。大量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发展不快,工资收入不高,但生产经营属于私人部门,财富被私人拥有,来自私人部门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性所得,给个税提供更宽广的基础。

  与1980年刚刚开征个人所得税时相比,虽然人们的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和财产所得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但是,必须明白,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至今都没有改变。 在人们收入结构单一,工资收入低廉,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不多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设想让个税成为主体税种,将个税变成普遍性征收的税种呢?更何况,我国目前以商品税为主的税种,已经将大量的商品税课加到每一个消费者头上。这种情况下,要让个税在中国税种中唱主角,不但不现实,也无可能。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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