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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要与时俱进适应改革需要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史晓龙 苏御 编辑:杨桦 2017-03-09 1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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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到一年两会时,作为一名税务战线的老兵,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王力的最大愿望是什么?会议间隙,本报记者采访了他。

  回顾过去一年的税收工作,王力表示,税务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下一心,奋力拼搏,无论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改革与合作,还是在积极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果和进展。“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这些成果,当务之急就是抓住机遇推进相关立法。为此,在今年全国人大会上,我联合部分代表提出两个议案,一是《关于推进增值税立法的议案》,二是《关于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议案》。”他告诉记者,之所以提出这些议案,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尽快推进增值税立法,以适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的需要。王力说,我国现有19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和即将开征的环境保护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其他15个税种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条例征收。“增值税作为我国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2016年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近四成,其立法对于充实税收实体法,填补我国税法体系中尚无货物和劳务税立法的空白,建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力还提到,营改增全面试点的完成为我国增值税立法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税制基础。但由于试点过程中很多税收政策条款都带有一定的过渡期特征,在主体政策文件发布后,又通过“打补丁”方式对政策做调整和补充。“通过立法,可以将各税制要素固定下来,将试点中一些好的政策加以规范,对一些需要清理的政策加以清理,避免使一些临时性的过渡措施长期固化,增强税法的权威性、稳定性、确定性,也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他说。 (下转A2版)

  二是在修订税收征管法中,增加规定金融机构提供涉税信息法定义务的条款,以适应我国日益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改革与合作的需要。王力告诉记者,从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起,自己就联合一些代表提出修改税收征管法的议案。赵冬苓等代表也牵头提出过类似议案。如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2001年全面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界对修订税收征管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已经形成普遍的共识。

  王力表示,除往年议案中提出的应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等内容外,今年之所以特别强调要将规定金融机构提供涉税信息法定义务的条款写入税收征管法,不仅是我国自身加强税收征管的需要,也是我国日益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改革与合作的需要。

  “2013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4年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与美国政府有关部门草签了中美《关于加强国际税收合规及实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政府间协定》。2014年9月我国在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于2018年9月开始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2016年,我国成功举办了第十届国际税收征管大会,今年还将举办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这些都显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改革和规则重塑中话语权和影响力提高。”王力说,为了履行国际义务和承诺,体现大国税务担当,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加入金融机构等提供涉税信息义务的条款,从法律层面予以切实保障。

  三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以适应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王力表示,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目前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执业规范缺乏必要的法律地位。“令人振奋的是,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明确提出‘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为包括税务师行业在内的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提供了难得的发展契机。”他建议,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明确写入《方案》的上述内容,“这不仅顺应了《方案》提出的改革要求,也能有效地解决税务师行业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史晓龙 苏御

编辑:杨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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