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聚焦:“税负问题”如何看 专家学者如是说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杨桦 2016-12-27 11:15:23
时刻新闻
—分享—

  近一段时间,一些企业家和学者关于企业税收负担的言论,再一次触动中国税负这根“敏感神经”。如何理性看待企业税负问题,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举办“税负问题”专家研讨会。来自税收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就税负问题展开讨论。

  其实,关于中国宏观税负高不高,企业税负重不重的问题,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认为,讨论税负问题,首先要区分“税收负担”和“总体负担”这两个概念。“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企业以劳动加工密集型制造为主,现在随着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一系列成本,包括财务、利息、税费、物流、用能、人工和用地成本都在增加,导致企业感到总体负担重。”在多年与企业接触中,张连起感受最深的是,制造业利润太微薄了,只有5个百分点,而这点儿利润稍不注意就没有了。“东北的企业,一个电费就把利润全吃光了,物流费就更不用说了。”张连起曾做过企业收费项目统计,他指出,各种收费项目转化成企业负担,使企业不堪重负。而一些企业和个人又分不清税与费,人们就会把这些费用都归结为税收,也是导致公众认为税收负担重的一个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税费问题被混淆,税负问题中包含的收费问题始终存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指出,实际上,如果从总体情况上看,企业各种负担叠加起来确实较重。由于公众大都是非专业人士,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将税与费混淆而谈。

  那么,该如何理性看待企业税负问题?岳树民指出,对于税负问题,讨论绝对额和相对额都没有太大意义,关键要看为什么要缴纳这个税,同时,比较国内和国外的税负也没有意义,比如比较增值税负担,国内、国外的增值税税基、税率和抵扣比例都是不一样的。我国的税制以对法人课税为主,对自然人课税较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在人均收入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是现实选择。此外,讨论企业税负重还是轻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过去的税收征管可能不是很严格,企业少缴不缴税的情况较多,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相差较大。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认为,近年来,税收征管效率逐步提高,金税三期上线和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征管效率大幅度提高,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对此,岳树民认为,讨论税负问题要考虑到改革的配套性,包括税制改革、企业定价机制等改革,单独说税负问题是不全面的。

  税负之争的背后,反映的企业对降成本的期待。税收负担作为企业成本负担的一部分,“降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指出,在我国税和费连在一起,不能只减税不降费。

  值得关注的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明确提出,要在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上加大工作力度,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各类中介评估费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推动企业眼睛向内降本增效。

  科学认识税负 发出理性声音

  岳树民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

  税负问题由来已久,媒体几乎每年都有关于税负的讨论,不少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在谈论税负问题时,有些观点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有五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对税负问题的认识不全面。从企业家到媒体,再到公众,一些人对税收问题和税负问题没有科学的认识,没能把税收与自己享受的政府服务联系起来,总认为税不应该缴那么多,没有把缴税与政府行使职能需要资金相联系。对于企业来说,一些企业家对税收的看法与其他支出不一样,往往认为过路费等开支甚至高利率都是可以接受的,唯有税收不合理,不可接受。对于税负问题,讨论绝对额和相对额都没有太大的意义,关键要看为什么要缴税。同时,比较国内和国外的税负也没有太大意义。比如比较增值税税负,国内、国外增值税的税基、税率和抵扣并不都是一样的。由于对税负问题的认识不全面,导致不少人只看到不好的地方,而看不到好的地方。

  第二,对税负问题的关注方向有局限。到底应该关注企业的税负、消费者的税负,还是投资者的税负?现在一些人的关注点聚焦在企业身上。这和我国长期以来的税收制度建设有关,我国的税制以对法人课税为主,对自然人课税较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在人均收入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是现实选择。讨论企业税负轻重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过去的税收征管可能不是很严格,企业少缴或者不缴税的情况较多。随着现在税收征管越来越严格,虽然我国的税制没有变化,税率没有提高,但是把一些税收漏洞堵住了,有些企业就会觉得税负比过去重了。当然,也不能说企业现在税负不重,但我们讨论税负问题要考虑到改革的配套性,包括税制改革、企业定价机制等改革是否配套,单独看税负问题是不全面的。

  第三,反映税负情况的声音渠道单一。可以说,我国现在进入“税收时代”,几乎任何经济活动和取得任何收入都涉及税收问题,而平时我们听到的几乎都是税负重的人站出来说话,而税负轻的人往往是不会发声的。

  第四,“税”和“费”的问题被混淆。通过长期的研究我们发现,无论是大口径,还是小口径,税负问题中包含的收费问题始终存在,很多人并不能将收费与收税很好地区分开来。不仅如此,有时候看纳税人列出的税收清单,竟然把请客吃饭和送礼的费用统统算在里面。

  第五,税收宣传报道的导向作用值得反思。通过多年的税收宣传,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的同时,公众维权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但在如今的报道中,非主流媒体对税收的片面报道比比皆是,还有一些媒体把税收“妖魔化”,逢税必批,反而能获得高点击率,而主流媒体的正面宣传往往不到位。我认为,关于税收问题的报道,政府应该管起来,争论性、批评性报道可以有,但不允许夸大的、理解错的报道,否则会严重误导公众,危害社会。

  征管效率提高影响实际税负

  张斌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研究员

  我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是17%,为什么当时不是“死亡税率”,现在增值税减收了5000多亿元,却成“死亡税率”了呢?原因在于,过去税是多一点,但赚的也多;现在生意不好,经济下行,企业困难,财政也困难,所以企业感觉营改增虽然减税了,但别的负担却增加了,总体税负增加了。

  除上述原因外,过去,税务机关的征税理念似乎是宽征窄用,即名义税率定高一些,征收率低一些,实际税负也低一些。近年来,税收征管效率逐步提高,金税三期上线,大幅度提高了征管效率,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

  需要指出的是,税负问题涉及税收环境。世界银行的营商报告里关于税收环境的排名,我国排在120多名。他们的计算方法是将名义税负、而且是最高名义税负相加。比如一家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按25%计算,增值税按17%计算,这两个税率直接相加为42%,就很有震撼力。我认为这样是不对的,曾和他们商榷过。

  分清税与费后再来谈税负

  李旭红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降低税负有利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政府的态度和民众的期待是一致的。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要么减税,要么发债。目前,在整个宏观经济层面上,我国以减税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抓手。但是减负是比较复杂的,可能存在税减下来,但费没降下来,所以企业没有感到减负。

  之前,我们说增值税总额是下降的,那么增值税的总额是什么?是社会的总体销项和总体进项之差乘以税率。这个税负降下来,不代表企业降负,因为口径不一样,一个是宏观税负,一个是微观税负。

  从企业角度来看,税负问题主要指微观税负。目前,企业在核算微观税负的过程中,存在着税费不清的问题。现在需要做的是清费立税,但操作起来非常困难,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地方财政也面临收入压力时。

  应区分税收负担和总体负担

  张连起 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税负问题”,我们首先要区分“税收负担”和“总体负担”这两个概念。随着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一系列成本,如税费、物流成本、用能成本和人工成本都在增加,导致企业感到总体负担重。

  企业成本压力大,特别是制造业的成本压力大,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说到成本大家很容易把它归结到税费上。对企业来说,现在有很多费的支出很大,有些支出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各种费用叠加在一起,企业和民众分不清税与费,容易把这些费用都归结为税收,认为凡是政府收的就都是税。

  从营改增效果而言,减税是无疑的。具体到企业,不同企业感触不同。我接触的很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营改增后普遍降低了2个~3个百分点。对制造业来说,以前购买生产服务业的服务不能抵扣,现在可以充分抵扣,这对于企业创新驱动、研发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即使对那些不能完全抵扣的企业来说,减税效应也是有的。至于一些以前报税不充分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因为抵扣制度本身使原来的少缴税的空间被压缩了,相应感到税增加,没得优惠。总体上,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是明显的。

  我们在充分肯定营改增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推进营改增制度的完善,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具体来说,一要进一步完善抵扣链条,比如解决留抵税额长期不能抵扣的问题;二要逐渐降低增值税税率,将增值税17%的税率减至13%。

  税改方向在于清费立税

  陈文东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在“死亡税率”的讨论中,有理性探讨,也有情绪化表达。这种争论应在科学客观和理性的共同话语平台上开展,才可能把问题说清楚。

  首先,企业普遍反映负担重是客观存在的,但原因不全在税收。近年来,税制改革一直以减税为政策导向开展,企业的“税感”重其实是对包含大量基金和收费而形成的总体负担的感觉,只是以税收为靶向作出表达。企业家不是财务和税务专家,但学者则应另论。以利润甚至以净利润作为分母衡量微观企业负担,从财务分析角度看值得商榷。

  其次,关于宏观税负,除了讨论多年的口径问题外,其实还有统计上的问题。例如,对于股票、二手房等存量资产的交易及其持有收益的征税,土地出让金等政府财产性收入,其来源都与当期GDP无关,计算宏观税负时却未作相应扣除。所以,指标本身的科学性存在改进空间。

  最后,税收是文明的对价,不能被“妖魔化”。税制改革方向在于清费立税、优化税制结构和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提升全社会的获得感。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杨桦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税务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