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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草案二审 细化税收减免

来源:财新网 作者:单玉晓 编辑:杨桦 2016-12-20 14: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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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城市空气污染指数“爆表”,立法机关加紧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12月19日,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税法》(下称《环保税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新增一档减税内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至按75%征收环保税。

  记者注意到,《环保税法》草案一审时,仅规定了一档税收减免,即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50%的,减半增收环保税。二审稿进一步将其细化为两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表示,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的税收减免,以更好激励企业减排,而且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减排幅度实行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此前接受《光明日报》采访曾表示,环保税的税率应实行差别化对待,比如对一些绿色低碳企业和积极研发节能减排、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则适用较高的税率,让环保税真正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

  中国2007年首次明确提出开征环保税。九年间,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地,新开征这一税种必须经由全国人大立法。2015年至今,《环保税法》立法进程明显加快。2016年8月29日,《环保税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基本思路是按照“税负平移”原则进行环保费改税。

  “税收法定”是现代国家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指只有经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政府才能征税。中国现有18个税种,其中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等依照国家法律征收,其余都以行政法规、规章为征税依据。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环保税法》如果顺利出台,意味着中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迈出新一步。

  《环保税法》草案将排污费缴纳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在税负方面,草案一审稿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即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同时,一审稿明确省级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议期间,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企业等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不应授予地方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据记者了解,北京目前的排污费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天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7倍;上海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6.5倍;江苏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4倍;河北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倍;山东分两步将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5倍;湖北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1—2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建议对草案作相应修改,环保税税目税额表中直接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即大气污染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1.4元至14元;同时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来源:财新网

作者:单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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