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李宁认为,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避免重复征税、税收结构调整三方面来看,对老百姓的一般住宅(刚需类基本住宅)不征税,应该成为房地产税收改革的基础共识,要在制度设计中予以体现。
由国务院参事室主办、新华网承办的“2016国是论坛”11月24日在北京举行。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房地产税出台时机选择要极为慎重,其推出会对市场产生多大影响需要深思熟虑。他建议:参考重庆和上海已有的房地产税试点经验。以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为基本原则,一是对百姓的一般住宅(刚需类基本住宅)不征税;二是征税时要“从易到难”,影响最小。(11月24日新华网)
近年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房地产税收改革的呼声比较高,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的讨论也非常激烈。这次刘桓建议对老百姓的一般住宅(刚需类基本住宅)不征税,笔者认为应该成为房地产税收改革的基础共识,要在制度设计中予以体现。
目前,在房地产税收改革的功能定位上,有多种意见。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国家推进房地产税税制改革,就是要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发展,即对个人财富进行调节。有的专家学者则认为,房地产税改革是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调整税收结构,为地方建立主体税源,即兼顾财政收入和完善税制两种功能。很多人希望以此来调控房地产市场,通过增加持有环节税收成本,倒逼多套房持有者向市场供房,或者让打算投资房地产的人们望而却步,以打压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
房地产税收功能定位不同,会对征税范围和标准产生不同的影响。但不管是调节贫富差距还是调控房地产市场,抑或完善税收制度,对于刚需的保护是最起码的底线,也是制度设计的基础,理应成为房地产税收改革的基本共识。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减税。目前对企业的减税措施较多,但对个人的减税尚未有序推开,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目前仍未落地。而通过给个人减税来调动人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激发劳动力要素活力,有效提高要素生产率。应当说,在房地产税收改革上,对刚需不征税也是对个人减税的具体表现,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其次,房地产税收虽然是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属于财产税,但在房地产没有交易的情况下,对其征税实质上就是对纳税人的收入课税。因此对于刚需来说,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如果再通过房地产税对个人家庭收入进行征税,就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居民收入的提升。更有甚者,在居民收入较少、生活费用较大的情况下,如果对其征税,就会影响到居民的基本生活,这显然不利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顺利完成。
最后,我国税收收入结构中,以消费税、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占到整个税收的近一半。间接税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价格转嫁给普通消费者。这样一来,在房地产市场中,刚性消费者实际上成为了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收的真正负担者。因此,从税收结构的调整来看,也不应再对刚需征收房地产税,否则会进一步增加刚性消费者的税收负担。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宁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