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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广东残疾人、孤老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可达80%

来源:南方网 作者:黄颖川 编辑:杨桦 2016-11-14 0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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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地税局发布了《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下简称《公告》),明确残疾人、孤老、烈属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部分项目所得由原来的50%提高到80%,年度减免税额度最高可达9万元。

  提高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

  《公告》将残疾人、孤老、烈属(以下简称“残疾人等”)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比例由50%提升至80%。同时,将残疾人等年生产经营所得3万元以下(含3万元)减征100%提高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减征100%;3-5万元(含5万元)减征50%提高到超过10万元部分减征60%。

  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相比此前政策,纳税人取得的工薪、劳务报酬等性质所得,减征幅度提高了30个百分点,对个体工商户等则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更多的纳税人能享受到优惠,特殊群体取得的劳动所得,其税负将进一步减轻。但同时,残疾人等纳税人依据规定享受的减免额,全年累计不能超过9万元。

  工资薪金等各项劳动所得皆可减免

  按照《公告》,我省将对残疾人等以下所得分别给予减免:

  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二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三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按照《公告》,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办理减征则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广东地税有关负责人称,纳税人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减免,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可享受新政优惠;对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的减免,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可享受新政优惠。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减或申请退税。

  【链接】

  办理减税时,纳税人或其所在单位准备好以下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

  1.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孤老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3.烈属提供与烈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民政部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4.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

  5.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损失范围、损失发生期间、损失财物数量、受损金额等)、个人身份证件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南方名记工作室 南方日报记者 黄颖川

来源:南方网

作者:黄颖川

编辑:杨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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