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附件规定:“4.2.3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
(一)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以中国护照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C”+“4位年份码”+“156”+“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三)以外国护照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W”+“4位年份码”+“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四)以军官证、士兵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J”+行政区划码+8位顺序码。
(五)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所在地区拉丁字母码”首位字母+“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即:香港居民由“H”+“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澳门居民由“M”+“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台湾居民由“T”+“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来源:河南地税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