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增值税抵扣政策,“营改增”企业原有的有形动产,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若要处置这些资产,如果采取销售方式,可以按3%的税率减按2%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进行租赁,则适用简易征收方法即3%的税率。而新购建的有形动产,一般以1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以2%与3%的税率处置有形动产,与17%的税率购置有形动产中间存在一个很大的税差,会吸引“营改增”企业通过不同方式在有形动产的合理安排中获得一些税收效益。
为正确引导“营改增”企业有形动产的合理安排,笔者对有形动产处置划分了四种方式,即:卖旧买新、租旧买新、租旧租新和以旧换新。以下结合案例分析四种处置方式下,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卖旧买新
“卖旧买新”就是卖出旧的有形动产,购买新的有形动产并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
案例1
某建筑企业将一台旧设备卖给专业租赁公司,价值100万元,向其开具普通发票。又从另一家供应商处购进一台设备,价税合计也是100万元,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旧设备的销项税额=1000 000÷(1+3%)×2%=19417.48(元);新设备的进项税额=1 000 000÷(1+17%)×17%=145299.15(元)。同是100万元的进出,企业就减少增值税125 881.67元(145 299.15-19417.48),节税效果比较明显。
2、租旧买新
“租旧买新”就是指租出旧的有形动产,购买新的有形动产。以设备为例,旧的设备就是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进或自制的资产,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但若将其出租,依据财税[2012]53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而购进新的设备,则可以取得17%的进项税额,这之间也存在14个点的差异。
案例2
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将自己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出租,租期为4年,每年年底收到租金为10万元,并向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企业重新一次性购买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同型号设备。该企业出租旧设备每年的租金收入为97087.38元(100 000÷1.03),增值税为2 912.62元(100 000÷1.03×0.03)。购进新设备可取得145299.15元(1 000 000÷1.17×0.17)进项税额。据此在当年可以减少142386.53元的增值税。但后三年因无该新设备的抵扣,每年需交纳2912.62元的增值税。考虑到后三年的纳税,新设备总共也可抵扣133648.67元(145 299.15-2912.62×4)的增值税。
企业购买新设备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租赁收入是分次计算销项税额,购进设备进项税额也是分期抵扣,正好同步进行。比如,企业购进新设备分4年付款,每年需交纳25万元,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36324.79元(250 000÷1.17×0.17),租金收入的销项税额为2 912.62元。每年仍可抵扣33 412.17元(36324.79-2 912.62)的增值税。购买设备的支出大于租出设备收入的部分,属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投入。
“租旧”与“卖旧”相比,租出旧设备属于经营性有形动产租赁,虽然租金收入按3%的税率计税,比“卖旧”收入按2%的实际税率计税高出一个百分点,但从长期看,“租旧”收入会大于“卖旧”收入,并且设备的价值仍然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账面上;而同时购进新的设备,也会增加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扩大资产规模也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3、租旧租新
“租旧租新”是指租出旧的有形动产,租入新的类似的有形动产。企业租出旧设备经税局备案可按3%的增值税税率计税,但租入设备或新设备因存在选择性,可选择租入能取得17%进项税额的设备,这中间仍存在14个点的税差。
案例3某“营改增”企业将一台五成新的设备租出,租期4年,每年租金15万元;另从租赁公司租入一台全新的更先进的设备,租期4年,每年租金25万元。出租旧设备每年需交纳增值税4368.93元(150 000÷1.03×0.03),租入新设备企业每年可以取得36 324.79元(250000÷1.17×0.17)的进项税额。其中的税差是31 955.86元。
“租旧租新”的好处在于:租金收入的销项税额与租赁支出的进项税额同步抵扣,有利于稳定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其缺点是:租入的新设备不能计入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不能增加企业的资产规模。企业要以全盘考虑是否“租旧租新”,不能单纯为税而租,忽略了成本负担。
4、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是指企业用旧的有形动产,跟生产商作价后换取新的有形动产。这对换新方来说,就是换出的旧设备按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即按2%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换进的新设备按购进设备处理,即按1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这中间存在15个点的税差。
案例4
某建筑企业用一台五成新的设备从供应商那换取一台新设备。旧设备原值为1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作价50万元给供应商,补价50万元,并取得新的设备,供应商按售价10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旧设备视同销售需计算的销项税额=500000÷(1+3%)×2%=9 708.74(元);换取新设备可以取得进项税额=1 000 000÷(1+17%)×17%=145299.15(元)。这两个数相差135 590.41元,即是企业减轻的增值税税负,占50万元补价的27.12%(135590.41÷500 000),也即补价的一大半转化成了进项税额。
在企业实务中,“以旧换新”一般要根据换出设备的成新率来确定换入新设备的补价,设备较旧,补价就多,设备较新,补价就少。从企业长足发展来说,一些有形动产迟早要更新,所以,企业换入新设备承担的补价,可以看作是设备成本的时间价值带来的费用,但这笔费用可以获取较多的进项税额,来减轻企业“营改增”初期的高税负。
来源:中国税务网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