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资源税改革后,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产开采如何征收资源税?
答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6〕19号)文件的规定,《改革通知》所称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产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是指以下情形: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2.问题:改革后的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和征税地点有何规定?
答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6〕19号)文件的规定,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3.问题:改革后的资源税计税依据和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6〕19号)文件的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相关规定执行。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4.问题:2016年7月1日前开采的矿产品在7月1日之后销售应如何征收资源税?
答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6〕1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5.问题: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如何分摊?
答案: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应按分期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占该成片受让土地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成本”)。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但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6.问题: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是否需要补缴契税?
答案: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文件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者也应当缴纳契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7.问题:湖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答案: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规定,湖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普通标准住宅:1.5%;2.非普通标准住宅:2%;3.非住宅:3%;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8.问题:公司日常征管中的哪些情形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案: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规定,在日常征管或清算审核的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9.问题:在保险缴纳交强险时同时缴纳了车船税是否可以凭开具的保费增值税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的合计(含保费、车船税)是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与车船税合计(含税额和滞纳金)之和。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10.问题:湖南省的车辆在外省缴纳了车船税回湖南后还需要缴纳车船税吗?
答案:根据《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8号)第四条规定,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已依法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本省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非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本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依照本省车辆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11.问题:个人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取得了补偿款,用补偿款购买房屋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案: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文件的规定,第七条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以交换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12.问题:工会经费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吗?缴纳的工会经费需要什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25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缴纳义务人取得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筹备金)完税凭证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未实行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征前,缴纳义务人按规定比例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凭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13.问题: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6〕23号)文件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14.问题: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6〕23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15.问题:学生用车(船)相关服务单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可以在收入总额中减除?
答案: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若干税收扶持政策的公告》(省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文件的规定,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学生用车(船)相关服务单位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16.问题: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取得的劳动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文件的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劳动所得具体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17.问题:在湖南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答案: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的规定,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18.问题:在湖南省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答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文件的规定,第十条下列情形可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19.问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依据如何确定?
答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文件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20.问题:2014年成立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5〕21号)文件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印发之后登记注册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保金;属于财税〔2014〕122号文件印发之前登记注册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的,免征剩余月份的残保金。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21.问题:地方教育附加什么时候从1.5%调整为2%?
答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文件的规定,从2011年2月1日(含)以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22.问题:湖南省工会经费如何征收?
答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25号)文件的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 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中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统一拨缴到同级地方总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中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会经费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目前地方税务机关暂代征应上缴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征,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23.问题:湖南省工会经费征收期限如何确定?
答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25号)文件的规定,第六条 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24.问题: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已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营业税?
答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湘财税〔2016〕7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5.问题:营改增后地税机关还会继续发放地税发票吗?
答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湘财税〔2016〕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当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26.问题:营改增后2016年4月30日前向地税局领用的地税发票未做缴销现在应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发〔2016〕74号)文件的规定,国税、地税机关应共享涉税信息,共同做好已发放发票及逾期未验旧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相关的风险监控工作。7月31日以后未验旧缴销地税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发票验旧缴销处理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27.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已经申报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应向哪里补开发票?
答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湘财税〔2016〕7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来源:湖南省地税局
编辑:杨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