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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税负平移”偏温柔

来源:经济导报 编辑:杨桦 2016-08-31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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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总体来看,在企业降成本和减税的大环境下,为了舒缓企业的“痛苦指数”,保证费改税顺利实施,草案给出了诸多让步和宽限,调子偏“温柔”。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这一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支付与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而环保税法将费改税确定为“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对排污费的征收比较宽松,甚至减免。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起点比较低。

  机动车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草案决定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另外,草案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排除了居民生活垃圾征税,就大大减轻了环保税法推行的阻力。还规定,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纳税人排放应纳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在企业经营普遍困难的情况下,适当缩小环保税法的征税范围、降低税负,以求费改税顺利过渡,不失为一种实事求是的选择。

  这是否会造成环保税法的执行过松呢?也不一定。

  根据草案,地方人大有权调整环保税的税额。环保税有很强的区域特征。环境承载力相对强的地方,税额可以低些、税收范围可以窄些;污染重的地方则可以提高收税。给各地一定权限,因地制宜出台税收政策,是比较合适的。授权地方人大调整,有助于地方税体系完善,加强征管力量。

  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经济比较发达、财政保障状况比较好、环境承载力饱和的东部地区,执行环保税法比较严格;经济欠发达、财政保障状况比较差、单位增加值环境代价较大的高污染行业较多的中西部或东北地区,环保税的征收可能比较艰难。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后者属于征收环保税后需要重点监管的地区。

  草案的另一关注点是,今后环保税将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二者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政府牵头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对于环保部门来说,失去了排污费的征收权,只负责“配合”提供环保税的税收依据,能否扮演好新的角色是一大考验。

来源:经济导报

编辑:杨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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