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严禁出现5类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
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不得违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虚报、瞒报配偶、子女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严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人事、纪检监察和注册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彻底斩断税务机关和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同时,加强涉税中介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考评机制,引导涉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来源:广西日报
编辑:杨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