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巨灾保险迈出关键一步。
2016年5月15日,保监会、财政部下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探索建立专项巨灾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
这意味着我国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监会此前描绘的巨灾保险“线路图”,巨灾保险制度的推进落地备受期待。
根据《实施方案》,住宅地震巨灾险分为基本保额与补充保额。城镇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住宅为每户2万元。现阶段保额最高不超100万元。
地震保险率先落地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坦言,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一步到位建立涵盖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难度较大。“考虑到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实际”。
关于条款费率问题,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运行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
据悉,在推行初期,城镇居民住宅和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分别为5万元和2万元。不过,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其实,早在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已成立住宅地震共同体,共同应对地震灾害,集中积累和管理灾害信息等。
2015年8月和11月,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和四川省乐山市相继启动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相继试点,并为受灾群众分别提供753.76万元和110.52亿元的风险保障。
商业保险积极参与
一位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巨灾保险制度是否能够可持续非常重要。在当灾害发生之后,我们能否建立足够的安全网防护绳确保制度体系在一次又一次巨灾发生面前有一定的作用,这个时候风险分担机制就尤为重要。
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坦言:“现在各方提出关于风险分担机制的方案也有很多种,我们也设计了一个大致的方案,但最后能否通过国务院或通过全国人大的认可,现在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风险机制里面必须有分层级,要融入创新手段,对巨灾保险的损失进行很好的分担。”
一位再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说巨灾类保险能得到政府大力支持,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对于直保公司和再保公司都是好事,也更有利于推动这项保险的普及。“当然,对于各地区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我们应该推出更有特色的产品,这一点至关重要。此外,在分保形式上,是按比例分保,还是超配分保,都是需要慎重考虑的因素,直接关系到保险赔偿的基础”。
“除了顶层设计之外,巨灾保险制度不是仅仅靠商业保险就能解决的,需要商业保险和国家政策性保险相结合。”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总经理进一步分析说,“此外,保险市场的风险分散和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散也要相互结合。随着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巨灾保险应该更多地引入证券化产品。我们希望国家在制定巨灾保险方案的时候,能够引入更多风险管理机制。另外,巨灾保险在服务对象上,建议既要考虑保障经济发展,更要考虑保障民生”。
据悉,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实行“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前四层具体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构成分担主体,当第五层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无法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的财政支持和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实行比例赔付。初期以“总额控制、限额管理”为主要思路,确保损失有效分担。
从海外经验方面来说,中国台湾、日本、新西兰、土耳其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损失分层机制。“除了要整合直保行业、再保行业资源,引入基金公司发行相关巨灾债券。在此基础上,由国家财政提供必要的支持,通过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建立一个分层的损失分层机制。”保监会财险部工作人员认为,“这是建设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一环。”
是否税优尚待考量
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以农业保险推广的经验为例,农业保险2007年之前规模都较小。但从2007年国家财政明确给予投保部一定的保费财政补贴之后,增长速度非常迅猛,也就是说国家的财政支持对于某一个险种推广来说有强大作用。那么,巨灾保险是否需要有一定程度上的财政支持?除此之外,前述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也在思考,除了保费补贴,像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性质的险种来说是否能够给予它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国际上看,对于有一些政府在背后起主导作用的巨灾保险制度,通常都是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的。
与中国台湾、日本、土耳其地域面积较小、面临的风险因素相对单一、每个人发生巨灾风险概率不同,我国地域面积较大,有很多省份处在不同的地震带,因此是否应该全国统一定价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那么,地震巨灾保险是否需要以强制险的形式推出呢?从险种推开的力度和覆盖范围看,如果想让险种在短时间内快速推广,那么以强制险的形式可能比较合适。但是,考虑到地理位置的不同,消费习惯的不同,人们对巨灾保险的诉求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全国强制推行巨灾保险并不合适。上述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分析说。
宁波保监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整个的巨灾保险试点过程当中,有一个核心,就是保险的功能。“巨灾为什么各个层面包括民众不愿意去买,意识确实不高,依赖性也很强。另外,巨灾还有一个特殊性,可能十年二十年不会发生一次灾害,老百姓(603883,股吧)这个钱掏出去,可能回不来。所以这里面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
目前已有试点地区引入财政补贴,如四川的保费补贴办法为普通城乡居民承担40%,省级和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30%。农村散居五保户等,保费则由省、市县财政按各50%的比例全额承担。此外,四川省财政还将拿出2000万元启动成立四川省地震保险基金,今后地震险每年保费收入的20%也将进入基金。
然而,一位保监会财险部工作人员也认为,在发生灾害以后,我国民众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很多民众都认定政府肯定会救助,因此要提升民众的风险意识,要充分加强国家层面、民众个人层面对巨灾保险的理解,不能过度依赖政府。否则每次巨灾发生都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负担,对政府治理造成很大的影响。
北京保险研究院农村保险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郭永利则认为,巨灾保险是蕴含在一个保险体系当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专门解决重大灾害事故。要让巨灾保险走进千家万户,首先是立法。我们只有抓住立法这个顶层设计,才能够把这件事情做成。
来源:中国税务网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