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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应该让房地产税发挥作用

来源:人民税务网 编辑:胡芙 2016-05-16 1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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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镇化及其他原因,房价节节高升,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运用经济手段形成更有效的长效调节机制。结合国际经验看中国现在的社会经济情况,应该让房地产税发挥作用。而从逻辑分析可知:保有环节的税收,改变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预期,对于供需,是促进两者走向平衡,是缓解矛盾,而不是扩大矛盾;是减少泡沫因素,而不会扩大泡沫因素。在供需分析上,笔者做过这方面的文字表述。中国未来几十年,中心区房价将呈上升曲线的基本趋势明显,保有环节的税收会使这个曲线的斜率降低一些,走势平稳一些,特别是减少大起大落的震荡因素,这就是正面效应。它除使房地产市场更健康、减少泡沫之外,还会带来其他的效应。比如中小户型的房子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从而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前期已经形成的空置房,在利益驱动之下会由持有者自主投入市场,优化市场的供需状态,提高资源配置实际效益等。从社会整体角度看,是应该肯定的,显然也有它的必要性。
  
  结合中国经济社会转轨,中国的市场经济需要有分税制财税机制匹配,另外,我国的市场运行还要跟全面开放以后国际上经济体间的竞争合作相匹配。既然看到这个大势所趋,看到全局要求,别无选择,必须把地方税体系与整个分税制体制安排通过改革推到位。而在这个方面,房地产税就是地方税体系中不可缺失的重要主力。作为地方税,它与地方政府职能向公共财政方向转变有明显的内洽性质,地方政府专心致志优化本地公共服务和投资环境,主力财源建设问题就可以一并解决了。
  
  从中国整个税制结构上看,现在如果做一个通盘的考虑,明显存在着直接税比重偏低的问题。中央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怎样让直接税逐渐提高比重,以直接税置换间接税?其效应一定是降低整个社会的税收痛苦,是把原来以中低收入阶层为主体的税负,转变为更多先富起来的阶层———他们在享受生产资料层面也让渡利益,以直接税方式给国库作出贡献。同样是形成某种宏观税负水平,但结构变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痛苦可明显降低;高收入阶层也会有税收痛苦,但是不会等价地形成,因为他们的利益让渡中痛苦程度比较低。
  
  目前中国有哪些直接税?可以提高哪些税的比重?明确一点,企业所得税可先排除在外。可认定为直接税、跟社会成员相关的,一是个人所得税,另一个是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困难重重,它的操作空间怎样进一步打开,还要特别的条件配合。剩下唯一可操作的,在这轮全面改革中排得比较靠前的,就是房地产税。直接税比重的提升,关系到整个中国税制是不是可以提升现代化特征?是不是可以如愿在协调过程中往前推?这个事情影响非常大。
  
  还有个正面效应,就是矛盾凸显中除了“物”的视角,资源、环境方面以雾霾为代表的矛盾之外,“人”的视角上,人际关系、收入分配、财产配置、公权体系和公民、管理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也变得突出起来。说到收入分配,中国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存在一系列非常严重的问题,事实也确实如此,总得寻求改进。收入分配改进大的方向上,尽管有种种争议,多数人还是认为要努力通过再分配手段,来遏制收入差距的扩大。房地产税在这方面,会影响社会成员的现金流,也影响财产配置的格局、走向。在这方面它的正面效应就是以“抽肥补瘦”机制,配合克服收入分配和财产配置方面的问题,来使中国整个的分配格局在凸显利益关系方面的矛盾得到更好的处理。在再分配手段中,这是不可忽视的选项。
  
  房地产税按照国际经验和中国现实,大家都认可是地方税。地方税应该配在基层,在中国应该是县市。扁平化以后,县市是有实体税基的基层。财政收支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如有了在基层开征的这个税,社区和地方辖区公共服务的提供,天然地就会引起大家更高程度的关注,每个年度对这个税怎么征?钱怎么来?用到哪里去?老百姓要有充分的知情权。这也意味着整个财政改革的要求是提高透明度。透明度提高了,后边跟着的制度发展逻辑就是公众必然要有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

来源:人民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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