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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税查获一起虚开发票大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胡芙 2016-04-20 09: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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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封协查函引起了江苏省昆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的注意。抓住虚开发票资金回流的关键,检查人员挖出一起犯罪嫌疑人利用铝材行业特有的经营销售模式大肆虚开发票案。该案涉及昆山当地企业128户,涉案金额1.46亿元,查补税款等总额近5000万元。

  疑点:模具行业需要使用铝材吗?
  
  2014年8月,江苏省昆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湖南省湘潭市国税局稽查局协查函,要求查证湖南湘潭某贸易公司开具给昆山A模具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A公司就此进入检查人员的视线。

  通过江苏省国税局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检查小组对A公司近3年纳税申报资料、抵扣联等情况作了一户式全景展示分析,数据表明,其税收负担率偏低。

  A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经营范围为金属模具、机械加工和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查账征收。该公司2012~2014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350.66万元、418.59万元和353.96万元,应纳增值税分别为3.56万元、5.51万元和8.44万元,3年的增值税税负为1%、1.3%和2.4%,纳税所得额为9.7万元、1.17万元和-10.96万元,分别入库所得税1.94万元和0.47万元。

  在调查询问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承认,2013年初,在苏州郑姓供应商处陆续采购了近50万元材料。6月,双方结算货款时,对方提供了湖南湘潭某贸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取得佛山B铝业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份,金额230.81万元,进项税额39.23万元。

  模具行业需要使用铝材吗?为什么舍近求远采购材料?购货金额占同期销售之比高达30%,是否有虚开嫌疑?

  带着疑问,检查小组请教了模具协会的专家。据了解,模具企业的原材料是模具钢,生产过程中无须使用铝材。模具企业购进大量铝材,明显与行业生产特点不相符。

  检查小组又走访了A公司的5个大客户。这些企业均为规模较大的台资企业,有较完整的档案管理体系。查看相关的工艺图纸设计及报价单的内容后,检查人员并未发现A公司存在产品中应用铝材的直接证据。他们初步断定,该公司存在虚开发票嫌疑。

  检查:黄某是何许人也?
  
  只是“感觉”有疑问,并没有证据支撑。是对湖南的协查案件结案,结束对A公司的检查,还是延伸检查?一道选择题摆在了检查人员面前。

  该局领导听取汇报后,认为A公司疑点重大,决定继续开展检查。检查小组随即对该公司开展实地突击检查,调取相关财务资料。

  在杨某的办公室,检查人员发现他的一本笔记本上有这样的记录:“黄某票,8%,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黄某是何许人也?8%是不是开票手续费?黄某和B公司是否有关联?

  带着这些疑点,检查小组再次询问了杨某。可杨某态度蛮横,说这是他的私事,税务机关无权过问。

  面对僵局,检查人员调整思路,尝试另寻突破。他们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了黄某个人信息及所属企业信息,但是查无结果。于是,他们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根据杨某记录的账户,迅速查明了黄某的身份信息,掌握了黄某行踪。

  为了不打草惊蛇,检查小组决定对杨某湖南发票案暂缓处理,抓住虚开发票资金回流的关键,围绕杨某和黄某的个人账户实施检查。他们分析两人的个人账户明细记录发现,在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两天,杨某的个人账户都会转入一笔资金,金额为发票开票金额的92%,汇款人为黄某。同日,杨某从个人账户将这笔资金转至公司账户,并按发票金额汇款给B公司。购买发票资金回流的证据确凿。

  该局及时将案情通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请提前介入。公安经侦大队迅速控制了黄某,并立即对他和杨某展开讯问。黄某承认了收取手续费虚开发票的事实。杨某虽百般抵赖,但面对确凿的证据,终于低下了头,承认了出具手续费购买发票的犯罪事实。

  答案:利用销售模式漏洞虚开
  
  黄某就是发票的卖家,但他和B公司又是什么关系呢?在讯问中,黄某交代,他提供的B公司发票也是出钱购买的,卖家是上海C公司会计王某。

  高度的职业敏感告诉检查人员,昆山接受B公司发票的企业可能不止A公司一户。金税系统查询显示,昆山共有128户企业接受过B公司共893份发票,金额1.46亿元,进项税额2478万元。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模具生产企业。鉴于案情重大,昆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公安经侦大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全力侦破“8·20”虚开发票专案。

  根据黄某的口供,公安经侦大队立即对王某展开网上追逃。不久,上海警方将其捉拿归案。王某承认了虚开发票的事实,但没有交代具体情况。联合检查组立刻安排人员到广东调查取证。在佛山,检查人员终于固定了全部证据,掌握了案情始末。

  B公司坐落在广东佛山“中国铝材第一镇”大沥镇,为专业从事铝材生产、加工的大型企业,并且是当地铝材行业中纳税最多的企业。

  B公司的销售模式比较特殊,对外销售不接待散客,只接受代理商和业务员的订单,而且必须收到全部货款才发货。因此,其代理商都会预存一定金额的货款,保证可以随时提货。B公司直接开票给客户。按照这种模式,客户购买铝材取得发票的流程应该是,客户到经销商处购货,将货款全额支付至B公司。B公司在接到经销商发来的付款凭证和开票委托书后,确认货款到账,发货并开具发票给客户。

  由于内控机制缺失,在实际操作中,B公司的财务部门接到代理商传递的客户汇款底单和填写了购货方信息的开票委托书后,只要钱到账了,就直接开票给开票委托书上注明的“购货方”,并不核实付款方和购货方是否相同,导致“票货分离”。

  上海C公司是B公司上海地区总经销商。其会计王某利用B公司经营模式和管理上的漏洞,以及客户大多是建筑安装公司,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特点,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某在昆山联系好买家,将开票信息和手续费给王某,王某将开票资料发给B公司财务部开具发票。

  检查组将A公司湖南发票案和“8·20”虚开发票专案并案处理,至此,案件全面告破,共立案检查企业59户,其中51户有问题,查实问题发票495份,查补增值税1279万元,所得税1042万元,加收滞纳金546万元,罚款1494万元,合计4361万元。55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9户企业主动自查补税328万元,20户企业在开展检查时已走逃。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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