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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直接税比重 加速推进调整税制结构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李春根 徐建斌 编辑:胡芙 2016-04-20 09: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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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中国财税改革的总蓝图,并将财政提升至“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战略高度。随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又于2014年6月审定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财税改革的时间表与路线图。由此不难看出,财税改革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其中,完善税收制度是财税改革的三大内容之一。毋庸置疑,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指引下,完善税收制度体系的定位与目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税收制度要与国家治理体系相适应。当前,调整与优化现行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税制改革中较为迫切的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税制以间接税为主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在内的间接税比例达70%左右。中央提出,要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财政部也表示,未来改革会增加直接税比重。

  从国家治理的要求看,减少间接税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有利于公民现代税收意识的培育

  所谓间接税,指的是纳税义务人不是税负负担实际人的税种。与直接税相比,间接税具有易于征收与管理、税负容易转嫁等优点。但由于间接税将其相关税收嵌入了商品与劳务的价格中,一定程度上难以被纳税人察觉。前几年被社会大众与媒体热议的所谓“馒头税”便是例证。事实上,“馒头税”属于向有关食品加工企业征收的增值税,进而转嫁给普通消费者,但因其隐含在价格当中,一些消费者并不十分清楚。

  从短期而言,间接税制能够降低纳税人的税收痛苦。但从长远而言,间接税制不利于培养纳税人的现代税收意识,从而不利于公众参与国家治理。按照现代化国家治理的要求,国家治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而且还应当包括社会组织与居民个人,体现“统一共治”的理念。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现代化的财政治理应当是还政于民的治理。为此,缺乏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现代化财政治理与国家治理的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较高比例的间接税制客观上使纳税人“不清楚”自己的纳税情况,也因此不大在意税收的使用情况,从而不利于培育其监督政府财政收支的积极性。与此相反,直接税制能够使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紧密联系,纳税人对其变化较为敏感,为此,他们十分关心自己所缴纳税款的用途及其效率,这有利于激发公众参与国家治理、关心社会公共事务、监督预算开支的积极性,唤起和培育纳税人的现代税收意识及公民意识。

  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与市场统一

  理论上,科学、合理的税制应当尽量保持“中性”色彩,即税制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扭曲最小化。一般而言,价格机制是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最基本与最重要渠道,如果价格机制受到税制的影响,那必然会进一步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在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由于大部分税收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嵌入了商品与要素价格中,从而导致税制对价格机制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17%,这就意味着大部分商品的价格中包含了17%的增值税;如果是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高档消费品,其消费税率在3%至56%之间。因此,较高比例的间接税制将直接推高商品的价格。此外,由于间接税税负容易转嫁,广大消费者成为间接税的最终承担者,从而抑制居民消费,不利于扩大内需。另外,从政府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较高比例的间接税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中央政府调控物价的难度与政策效果,因为税收与物价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就会要求政府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可见,较高比例的间接税制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价格机制的形成,进而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

  此外,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不同,在我国,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主要由企业缴纳,这就意味着,税收与企业的经营行为与决策密切相关。在我国间接税比例较高的情形下,企业就会极力争取地方政府的相关税收优惠,而地方政府为吸引企业“落户”或者留在本地,也倾向于向他们提供相关税收优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杂,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统一市场环境的建设。

  有利于社会公平与再分配功能的实现

  由于具有税负容易转嫁、累退性等特征,间接税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甚至产生逆向调节作用。因此,具有累进性质的直接税比例越高,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就越强大。相反,具有累退性质的间接税比例越高,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就越微弱。

  就我国情况而言,由于间接税比例较高,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薄弱,客观上加剧了税负不公,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间接税的累退性,即低收入者所缴纳的税收比例高于高收入者所缴纳的税收比例。由于间接税制对消费者采用的是无差别税率,从而导致间接税税负在不同收入阶层中的分布十分不公,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占收入比重高于高收入阶层,从而违背能力支付原则,不利于税负公平的实现。此外,如果考虑商品的价格需求弹性,由于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较低,高端商品的需求弹性较高,而生活必需品是中低收入者购买的主要商品,在较高比例的间接税制背景下,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承担着大部分税负。

  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构建一套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财税体制,税制结构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然而,较高比例的间接税制具有累退性质,不利于社会公平与收入再分配的实现,从而也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综上所述,较高比例的间接税制隐蔽了税负、扭曲了价格机制,导致了税负分配的不公现象,从而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相关要求与理念相抵触。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指引下,为实现“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体系”的税制改革目标,应当优化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相应地降低间接税比重。一方面,要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利用营改增实现减税目标,在营改增拓展至全行业后,则要逐步降低增值税税率,从而达到降低间接税比重的目标;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开征房地产税等,增加直接税收入,提高直接税比例。通过“一增一减”的方式,不仅能够优化税制结构,而且能够实现“宏观税负稳定”的既定目标。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李春根 徐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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