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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本贵: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力要够大

来源:中国税务网 编辑:胡芙 2016-04-19 09: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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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研究员、外国税收研究室主任李本贵认为,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措施的落实需要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在建立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税收征管措施的基础上,对个人存入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使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有足够的吸引力。
  
  税收优惠需要,综合性的税制改革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社会各界认为,我国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过高,李本贵认为,核心原因是我国当前的养老金体系只有第一支柱,第二支柱没能有效建立起来,第三支柱还没有建立,无法分担和缓解养老压力,在这种背景下,要想让退休员工有正常的报酬,"五险一金"很难降下来。
  
  在李本贵看来,建立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才有可能对个人投入到特定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或收益给予税收优惠。李本贵认为,要想发展第三支柱,需要建立第三支柱对应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特定账户。我国当前的税制是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多由单位代扣代缴,但个人养老金账户计划是自愿行为,由单位代扣代缴,很难将优惠政策管理到位。
  
  国外的发展经验,如美国实行综合的申报税制,个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的缴税截止日期前完成当年IRA账户缴费和报税工作。IRA计划是由美国联邦政府提供税收政策支持、个人自愿选择参与的退休储蓄计划,受美国国内收入局监督的合格条件和申报纳税身份的约束。美国以个人唯一识别的社会保障号或个人税号为纳税体系的证明,以此实现个人终身纳税信息的完整、清晰记录,保障税收征管的执行。
  
  李本贵称,“以美国IRA账户为例,如果纳税人投入符合规定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资金,可以通过纳税申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部分资金,将该项资金投入到相应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投资产品后,获得的投资收益也免税,到退休取出时,再申报纳税,实际上是一种税收递延纳税。”李本贵表示,从国外看,第三支柱投资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投资某种理财产品投入时是免税的,但在退休后提取时征税,如果提前支取还会缴纳惩罚性的税款,以此来鼓励长期持有。
  
  例如,美国第三支柱IRA账户的投资者税负为全部账户资金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为了鼓励为退休而进行的长期储蓄投资,美国税务局规定,如果IRA账户投资者在59.5岁前领取,则要附加10%的惩罚税。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富人利用第三支柱税收优惠逃税避税,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针对第三支柱税收优惠一般设置了额度限制,比如设置了每年存入第三支柱资金的税前扣除限额。
  
  优惠应有足够吸引力李本贵分析,一方面,第三支柱相当于准公共福利,中下等收入者制定个人养老计划相当于强制储蓄,只有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才能起到激励作用;另一方面,要想让广大居民,尤其是低收入者建立第三支柱,核心是税收优惠力度要更大,要超过一般投资性产品的优惠力度。
  
  “目前,我国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1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等带有投资性的产品是免税的。”李本贵称,“个人买基金、投资股票免税,如果第三支柱没有税收优惠,或者是税收优惠不是很大的话,这对于中等收入者而言,他们参与个人养老计划的积极性就不会很高,也就无法吸引资金进入。”因此,李本贵建议,在整个税制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将其他投资理财方式的优惠措施堵上,而将第三支柱的优惠措施疏通,只对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实行税收优惠,这样第三支柱的吸引力才会凸显。
  
  "但在具体修改中也需要具体的过渡性措施,避免对投资市场造成大的波动。税制改革也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如果税制没有改过来的话,第三支柱优惠政策还是无法落地。"李本贵称。

来源:中国税务网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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