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家公司“采购”黄金,获93亿元增值税发票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就其实现的增值额缴纳增值税。企业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纳税额。
2015年11月,柳州、南京等地国税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当地一些企业在进行税款抵扣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厦门一家黄金销售企业开具的,而这些企业从事煤炭、电子、服装等贸易,与黄金交易毫无关联。但柳州、南京这些企业确实与厦门这家黄金销售企业签订了黄金买卖合同,这家黄金销售企业也确实收到了从这些公司账户上打过来的货款。
厦门警方调查发现,使用这家黄金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牟利企业有166家,分布在全国17个省份,但他们在厦门的黄金交易都是由居住在深圳的3人完成:郑某洽谈合同,洪某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郑某某领取黄金。“在5个月时间里,3名犯罪嫌疑人以全国166家企业的名义向厦门这家企业购买黄金,并领取了93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组相关负责人说。警方发现,该犯罪团伙利用他人身份证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利用这些“人头账户”将资金转到这166家企业账户,再从这些企业账户打款给厦门的黄金销售商,由团伙成员分别领取黄金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票面金额3%-11%的价格倒卖发票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货物时,需要给购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税款对于销售企业而言称为“销项税”,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而对于购货企业而言称为“进项税”,可以在缴纳增值税时凭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纳税额。
在整个案件中,犯罪团伙支付了黄金货款和相应的增值税,并领取黄金实物和增值税发票,黄金交易是真实的。那么犯罪团伙是如何牟利的?166家企业为何参与这些黄金交易?
——黄金被转手卖给个人和加工企业,实现资金回笼。犯罪团伙在购买了黄金之后,以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转手卖给个人消费者以及一些不需开票的黄金加工店,实现资金回笼,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挪作他用。
——以票面金额3%—11%的价格将增值税发票出售给票据中介和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按照现行的增值税发票格式,一般会分别载明货物的种类、数量和票面金额(即所销售商品或服务的金额),除特殊规定外,大多数行业的增值税缴纳比例为票面金额的17%.犯罪团伙以票面金额3%-11%的价格将增值税发票出售给需要用票的企业,从而获取价值不菲的收益。
——违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以票面金额17%的比例到税务机关抵扣应纳增值税额,骗取国家税收。比如,企业以票面金额5%的价格购买了票面金额1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为500万元,却能够以票面金额17%的比例进行应纳税额的抵扣,即实际减少缴纳增值税1700万元,企业逃税1200万元。
今年1月15日,有关部门抓获以郑某为首的12名犯罪嫌疑人,警方调查发现,这166家企业的印章、网银U盾、账户等都在犯罪团伙操控之下。据介绍,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团伙取得93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可以抵扣的税款达10多亿元。
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占所有虚开发票案一半
记者从公安部经侦局了解到,2015年,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约占所有虚开发票案件的一半。
为何黄金频频被利用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厦门市湖里区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洪青平说,这主要是因为黄金具有体积小、价值大、流动性好、便于私下交易等特点,“比如,如果通过购置服装等消费品来获得增值税发票,犯罪分子需要准备庞大的仓储,也难以很快将这些库存转手销售。实物黄金所需存储空间不大,价值不菲,还容易变现。”
另一方面,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要求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交易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因此,一些充当“中介”的犯罪团伙就和需要用票的企业勾结,直接以企业的名义和黄金销售企业签订黄金买卖合同,取得黄金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新华网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