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答复内容:(一)纳税期限,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广州市从2000年起,对从值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每年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对从租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则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交。 (二)纳税地点,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77号)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由房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有多处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房产税。 来源:广东地税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