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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购商业健康险:购买人不同 税负有差异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翟纯垲 孙胜霞 编辑:胡芙 2016-01-05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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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发出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点地区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为更好理解该法规,防止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错误,从而好事变坏事,导致税务风险,或者没有充分享受优惠法规,本文以案例形式解析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案例一自行购买保险
  
  某企业员工,于2016年3月自行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该员工4月份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财税〔2015〕12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在3月收到员工提供的保单凭证,根据文件规定,于4月份开始扣除。

  该员工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3500-200)×20%-555=705(元)

  扣除前,该员工4月份个人所得税为745元,因扣除保险200元,该员工本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一年少缴纳480元个人所得税。

  提示: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认为,此处所述的“一年内”,应不是指2016年底,而是指年保费到期日2017年3月底。因此,超过部分应为3600-2400=1200(元)。根据保单凭证,在2017年3月份仍然可扣除200元。员工在2017年3月续保时,自2017年4月可按照上述规定扣除200元/每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员工在

  取得保单凭证后,应及时送交单位,避免损失扣除额。

  案例二 单位负担保险

  某企业于2016年3月份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某员工4月份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财税〔2015〕1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该员工4月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300-3500-200)×20%-555=765(元)。

  提示:1.单位为员工购买和员工自行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不同,前者需要将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即增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减除准予扣除的金额。而后者则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该文件规定,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此处“工资、薪金明细清单”尽管未明确指的是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还是单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的申报表,但个人建议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在申报表中将该部分体现为工资、薪金所得,再从之后的减除项中扣除。如此方能满足文件中对于“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的要求。

  3.单位购买保险,一次性支付一年的保

  费。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可以分月在不超过200元/月限额内扣除,但并未明确规定在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时是分次计入还是一次计入。笔者个人认为,应是分次计入。

  案例三 单位和员工共同负担
  
  某企业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单位与个人各负担50%。保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某员工4月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单位负担部分:1800÷12=150(元/月)个人负担部分:1800÷12=150(元/月)此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

  1.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65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150)=635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50)=6450(元)

  即,第一种,单位负担的部分在不超过限额内扣除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不能再扣除;第二种,单位负担的部分在限额内扣除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也可在限额内扣除;第三种,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部分一共不能超过2400元/年。

  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根据该规定,应该是第三种意见,总共扣除额不能超过2400元/年。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自行购买和单位统一购买“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两者是分别计算,还是统一计算?

  个人意见倾向于第三种,即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部分一共不能超过2400元/年。个人负担虽不是自行购买,但其实质与个人自行购买一致,均支付了对价,因此第一种意见个人认为是不妥当的。如果个人负担部分也可以在限额内扣除,则可能导致扣除总额超过2400元/年的限额,与文件的规定不符,因此第二种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同时,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担的部分,“视同个人购买”,应理解为总共在2400元/年的限额内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翟纯垲 孙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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