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的规定,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来源:中国税务网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