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销售货物取得货款31万元,并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奇怪的是,在收到货款后,该公司随即又转账了28万余元给对方,而且还是通过“公对私”转账。“这肯定并非正常经营往来现象。”发现疑点后,市国税稽查局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展开了调查。
面对国税稽查人员,该进出口公司法人代表叶某及业务员杜某起初辩称,公司只是“借款”给受票单位,但却无法证明两家公司间借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在对该进出口公司货物流进行比对后,国税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方面并无相应货物的运输、出入库凭证。综合货物、资金、发票等方面证据确定,原来,该公司销售货物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是和受票单位串通后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给对方。经查,货款扣除28万余元返款后的2万余元,即为虚开发票的“手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做出了处理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万余元,罚款5万元。受票单位厦门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被另案处理。两家企业均涉嫌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前都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厦门日报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