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要符合公允的原则。如果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或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且交易造成所得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一般取得原始股都要投入1元,以1分钱转让很难不被认定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近期两次报道中的“1分钱”交易
2015年7月28日,《新京报》刊发《齐鲁银行1分钱交易曝新三板漏洞卖方避税谋利》一文称:“7月20日,齐鲁银行以3.57元开盘,狂跌98.96%并报收0.04元,盘中连续发生多笔成交价为0.01元的交易。而卖方恰巧是买方的法人股东。”此文一发立刻引起业界高度关注,并引起争鸣。有人认为1分钱转让,其价格肯定不公允,转让方涉及转让所得的避税问题;而有人认为交易是在公开市场进行的,只要符合交易规则,1分钱成交也无可厚非,税务机关不要总是盯着人家不放。
2015年8月11日,中国网财经发文《齐鲁银行“习惯性”1分钱成交?》再次提到齐鲁银行在该日以3.57元开盘后狂跌,且盘中出现两笔成交价为0.01元的交易。加上此前已经出现的1分钱交易,齐鲁银行在短短不到40天的时间里前后三次发生1分钱交易,共涉及1471.4万股被转让,而转让金额仅为14.71万元。看到这个数字,笔者不淡定了,疾呼请老股东将这1471.4万股转让给笔者吧,就算是砸锅卖铁笔者也要凑足这14.71万元!可他们肯吗?所以,可以肯定地讲,此类关联公司之间的1分钱交易涉及避税问题。
新三板为什么会出现“1分钱”交易
1分钱交易并不只发生在齐鲁银行,新三板市场中的圣泉集团、坦博尔、大富装饰等股票都出现过1分钱交易的情况。很多读者和笔者一样,起初看到1分钱交易会非常诧异,为什么在A股其他市场中从来没有见到这种情况?其实,这种情况的出现和新三板市场的交易规则有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采用的是竞价方式交易,而中小盘目前采用的是协议和做市两种交易方式。所谓协议转让方式,说白了就是转让双方私下协商好价格后在交易系统中进行转让操作;所谓做市交易方式,就是指做市商(一般是大型券商)不断向市场投资者报出其做市股票的买价和卖价,在投资者限价申报满足条件时与其交易。而1分钱交易肯定是在协议转让方式下实现的,精明的做市商一般是不会给出1分钱的转让价格的。
有人会问了,既然是在新三板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转让方怎么确认其定价为1分钱的股票就是被目标对象购买了,而不是被其他投资者抢走?新三板协议转让中有一种类型叫“成交确认委托”,在这种方式下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好价格和数量,然后确定一个0~999999之间的任意整数作为成交约定号,这个约定号只有买卖双方知道。在成交时双方录入成交约定号,由此确保只有协议双方才能完成交易,其他人无法参与进来。
“1分钱”交易的涉税问题探究
为什么要进行1分钱交易,答案恐怕只有买卖双方最清楚。1分钱交易是否涉及避税,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认定其转让价格是否公允。笔者认为,1分钱的转让价格很明显不公允。原因如下:
一是转让价格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二条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同时第八条规定“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间内相关资产或者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很明显,前述齐鲁银行发生的1分钱的转让价格并不是“前一段时间内”该公司股票的“惯常”交易价格。
二是买卖双方未遵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上述交易发生于母子公司之间,是买卖双方在“事先”约定好价格,然后通过“成交约定号”实现的专门通道内的交易。虽然通过新三板这个公开的交易平台,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开交易”,但实质是利用了新三板的交易规则实施内部交易,没有什么公平可言。要是换一个买家(例如笔者),转让方肯定不会以1分钱转让。
三是交易行为背离资本市场功能定位。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发现企业价值进而实现价值,股票价格会偏离企业价值,但是始终应当围绕价值波动。上述齐鲁银行7月20日股价从开盘价3.57元狂跌98.96%,最后以0.04元收盘。但之后齐鲁银行的对外公告称“股票异常转让系股东以互报成交方式进行的自愿交易,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能体现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试问,如果股价与经营无关,那上市公司各种经营为哪般?
四是收入确认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尽管个人和企业转让股权适用不同的税种,但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原理一致,即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要符合公允的原则。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规定,如果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或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且交易造成所得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如果个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则应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般取得原始股都要投入1元,以1分钱转让很难不被认定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当然,要讨论具体转让行为所规避税种的类型,则必须区分转让者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转让方是企业,则涉及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不涉及规避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即上述新京报的文章中提到,原股东山东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1分钱转让股份,“减持1300万股需按20%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733万元”的说法不准确。山东诚建明显是企业法人,涉及的应当是企业所得税的规避问题。当然,如果转让原始股的股东是自然人,就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缴。
这里还需要明确强调一个问题:尤其要重视自然人转让原始股的问题。因为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转让原始股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上取得的股票再转让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说,如果原始股个人股东通过内部交易贱卖了其持有的原始股,这部分所得将在后续流转中无法征税了,这样不法分子真的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可以逍遥法外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康尔平
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