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税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第四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为本年度新办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自行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标准的,需按规定补缴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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