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该企业厂房配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能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和发电设施及其房屋等属于应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如果是可以随意移动的,如移动式灭火器材、照明器材等,则不需缴纳房产税。
杨光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杨光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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