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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税务行政复议庭正式“开堂审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卢慧菲 何增斌 编辑:刘娜 2015-05-21 08: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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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税局比照法庭样式建设全国首个税务行政复议庭,此庭日前正式开始以听证方式公开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今后北京地税系统所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都将以听证方式在这里审理。

 是日上午9时许,北京市地税局办公楼八层忽然嘈杂起来,不断有人进入811房间,其中有穿税服的,有着便装的,还有拿照相机和扛摄像机的。几十分钟后,他们都成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事件的亲历者——全国首个税务行政复议庭首次以听证方式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一场你来我往的“当庭”舌战——
  
  申请人:“我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征税行为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我们对申请人的征税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步入这间名为“税务行政复议庭”的会议室,记者发现里面布置得颇似法庭:约60平方米的空间分成听证区和旁听区。听证区居中是主持人和复议机构人员席位,席位上方悬挂税徽,左右两侧分别是申请人席位和被申请人席位,旁边设有记录员席。旁听区放置两排座椅,可供20人旁听。庭内安有投影仪、投影屏幕和摄像头等设备。在浅灰墙面和棕红色木地板的映衬下,复议庭显出威严之气。

  上午10时,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在主持人席落座,本案“原告”宋女士在申请人席坐下,坐在被申请人席的是“被告”海淀区地税局某税务所的工作人员。在查明审理各方均到场后,主持人宣布“海淀区地税局关于宋女士不服海淀区地税局某税务所征收税款案件”的公开审理会正式开始。

  此前,记者了解到本案的基本情况。1998年11月12日,宋女士以216836美元从某公司购买一套公寓,所取得的北京市外商投资契约经营(服务)发票联日期为1997年7月22日。2014年4月1日,宋女士在海淀区地税局某税务所缴纳契税人民币27149.99元。同年9月5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同年11月27日,宋女士将该房屋卖给他人,按规定缴纳税款797165.22元(其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290112.65元,个人所得税507052.57元)。2015年1月20日,宋女士向海淀区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按国务院“新国五条”规定,退还其个人所得税、部分营业税等税款;2.要求对《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第三条规定内容进行审查。

  其申请复议的理由是,海淀区地税局某税务所依据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第三条认定其购买房屋不满五年,对其全额征收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依据未涵盖房屋购买年限的所有情况。宋女士认为,根据其实际购房合同时间,可以判定其所购房屋已满五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15年2月3日,海淀区地税局受理了宋女士的复议申请。2月4日,海淀区地税局将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转送市地税局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4月3日,市局作出《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决定书》,送达海淀区地税局。

  审理开始后,宋女士的委托代理人首先宣读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陈述发言,直言“我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征税行为明显不当”,并列举了多项理由,出示了相关证据。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一一给予了答复,明确表示“我们对申请人的征税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一一列举了国家税务总局及北京市地税局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出示了证据。

  随后,双方互相质证并围绕案件焦点问题互相陈述意见。申请人依然认为被申请人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自相矛盾,被申请人则进一步说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相关行政行为有据可依。

  举证、辩论过程持续了大约30分钟,复议机构人员认真听取并记录了双方的意见和观点。此后,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就需查明的问题向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询问。调查完毕,主持人在确认当事人双方无其他说明意见后,宣布听证会结束。最后,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双方对听证记录进行审核后分别签字确认。

  给纳税人一个当面申辩的机会——
  
  北京市地税局借鉴司法制度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庭,创新地以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这个税务行政复议庭今年3月才建成,今天是该庭第一次举行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北京市地税局法制处处长李志刚告诉记者。他表示,随着行政复议庭投入使用,北京市地税系统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将彻底从书面走向公开。

  据介绍,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不断增强,当发生行政争议时,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选择以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在客观上要求复议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事实,公平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由于各方面条件所限,北京市地税局自成立以来,行政复议案件大多采取书面方式审理。虽然并无申请人对复议审理方式提出异议,但是书面审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行政复议过程不公开,申请人不能与被申请人面对面交流,就有关案情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没有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容易给申请人留下“暗箱操作”的印象,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为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地税局2014年初探索建立“部门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复议案件集体审议机制,成立了由市局相关负责人及特聘专家委员组成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同时,开展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研究。前不久,北京市地税局借鉴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经验,决定自今年开始,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所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均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以听证方式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使纳税人有机会当面陈述意见,既有利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充分沟通案件情况,辩法明理;也有利于审理案件的复议机关彻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弥补书面审查方式的不足,提升行政复议决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今年3月,北京市地税局比照法庭样式,在办公楼内设立了全国税务系统首个税务行政复议庭。考虑到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区县(分)局的实际,该局要求区县(分)局发生的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均在复议庭以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且由区县(分)局主管复议工作的局领导亲自主持,允许其他税务人员旁听。此要求既有利于提高全市地税系统区县(分)局的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也能提升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公信力。

  首次公开审理收到了良好效果——
  
  “原告”对听证审理方式称赞,“被告”表示进一步了解并更详细地解答了“原告”的疑问。
  
  此次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结束后,记者对当事人双方及一些旁听人士进行了采访,他们对这种审理方式都持称赞态度,包括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安某。

  安某向记者坦言,自己是申请人宋女士的丈夫,并非专业法律人士,遇到这个问题后才翻阅了大量法律书籍。他表示,依据自己的理解,宪法的核心精神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从此次行政复议涉及的问题来看,一些部门的规章还不够严谨,有的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希望未来能不断完善。尽管如此,安某还是对此次审理持肯定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我充分表达了自己意见和观点,有助于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查清事实,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他表示,税务机关能比照法庭审理模式,以听证的方式公开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是个非常大的进步,体现了追求公正审理复议案件的思想,值得肯定和赞扬。

  此次公开审理会,北京市地税局营业税处、财行税处和个人所得税处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复议应诉处人员,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指导处人员参加了旁听。一位旁听此案审理过程的税务人员向记者表示,税务人员旁听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从中了解一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听取纳税人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根据相关规定,海淀区地税局将于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宋女士的复议案作出复议决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卢慧菲 何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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