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捐赠的门面市值40万元,缴税超过7万元。这天价税款让她瞠目结舌。
可以说,税收政策的严重滞后性、呆板性,已成为影响企业、个人捐赠以及社会组织做大做强的障碍。
我国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呈碎片化特点。尽管现行税收法律对公益捐赠有税收优惠,但由于门槛过高,大量的慈善组织以及个人捐赠者,只能望门兴叹。一项统计显示,大量的慈善组织尚未获得自身所得税税收减免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过率还不到10%。
既有的税制框架下,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公益组织为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均被视作营利性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再譬如,张阿姨捐赠门面,也要缴纳五花八门的税收。如此不近人情的税收制度安排,不仅加重中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性公益组织的税收负担,也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更会影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在国外,无论是慈善机构和组织,还是企业和个人进行捐赠,在免税扣除制度安排上,都向人性化靠拢。比如说美国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和机构只要公布其收入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报酬,并填写上交国家税务局的表格后,就能享受免税优惠,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出于减税目的,让税务机关将他们对慈善组织的捐赠从其收入中扣除。
要想使我国的慈善事业迈上健康轨道,就必须修改现有的制度,击碎影响公益捐赠的税收阻隔,构建税收政策正向激励机制。一方面,实行普惠性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做好社会组织税收界定工作,合理区分社会组织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诸如投资、商贸等经营性收入应当足额征税,对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像公益捐助、购买服务等,则应予以减免,以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与正义。(作者为河北公务员)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吴睿鸫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