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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缴纳什么税?

来源:中税网 编辑:刘娜 2015-04-15 09: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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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房地产企业投资方以房产对外投资,产权转移变更在被投资方,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需要缴纳什么税?

  专家回复:涉及以下几种税:

  一、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适用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则暂免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相关所得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四、印花税

  在进行产权变更手续时,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同时,对于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加的资金额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五、契税

  应当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来源:中税网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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