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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税就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问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陈胜年 李重臣 编辑:刘娜 2015-04-15 0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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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并及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日前,本报记者就我省地税部门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情况,采访了湖南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云英。
  
  问:张局长,您好!请问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张云英:小型微利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保障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四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问: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张云英: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张云英:我们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张云英: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它们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张云英: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问: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张云英: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问: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张云英: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本次适当放宽了企业预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张云英:对于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张云英: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具体做法是:
  
  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问:预缴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张云英: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张云英: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问:此次调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是否需要相应修改?
  
  张云英:国家税务总局计划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在此之前,只需将现行预缴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4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即将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问:省地税局就贯彻落实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采取哪些新举措?
  
  张云英:我局对落实这项税收优惠新政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到国家的改革红利。
  
  一是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在省局门户网站及时开辟“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专栏,发布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具体条款,方便纳税人查询。编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地税人员必须与主管的每户小型微利企业对接,免费发送政策宣传资料。加大在办税厅电子宣传屏和报纸、电视、电台的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知”。
  
  二是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在办税厅设立“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严格问责,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升级纳税申报软件,使满足优惠政策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登录后,软件能自动识别其身份,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
  
  三是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实时跟踪统计,掌握政策落实情况。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未享优惠政策情况,各级地税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湖南日报记者 陈胜年 李重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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