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开发软件等手段,查清一家私营墓园企业模糊政策界限逃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挂账形式逃缴所得税等事实,追回税款上百万元。
2014年5月29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稽查局接到当地纪委转来的一个举报,举报称A墓园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有逃税行为。一场清查墓园税收的大幕就此拉开。
周密准备:首次上门即掌握墓园关键情况
上门检查前,稽查人员进行了精心准备。
查询征管系统,得知A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私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墓穴销售、管理及相关服务,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账面营业利润均在430万元左右,3年申报税款无大波动。根据举报内容,梳理有关殡葬行业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发一套带有自动显示计算正误并能纠正纳税人计算错误的软件。然后,制定检查方案,拟重点查企业有无隐匿应税收入、混淆政策起征临界点等问题。
登门检查,稽查人员得知A公司1997开始销售墓穴,墓穴主要分为经营性墓穴和公益性墓穴。经营性墓穴不到一万穴,公益性墓穴有一万多穴。公益性墓穴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政府,A墓园只收取管理费。其收入来源主要是销售经营性墓穴。该公司还有26680平方米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18923平方米租赁村集体土地,前者用于修建墓穴及墓穴周围配套,后者用于办公楼等公共设施建设。
再次查验:发现墓园少缴大量土地使用税
“你们占有这么多土地,怎么每年只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620元?”稽查人员问。A公司解释,公司每年只是就办公楼所占的360平方米土地面积申报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稽查人员告知,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未销售墓穴的占地和用于公共设施的土地,也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A公司负责人表示,销售墓穴应比照销售房地产政策,墓穴间公共部分的占地面积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稽查人员解释,虽然殡葬业比照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方式缴营业税,但二者毕竟不同。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后,公共面积按比例连同销售的房屋均属业主所有,而A公司墓穴销售后的公共面积仍属该公司所有,因此墓穴公共部分的占地面积仍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稽查人员同时告知,按照政策,A公司租赁的村集体土地也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A公司最终承认了上述未缴税认定。
细查报表:发现几千万元应税所得被挂账
为弄清A公司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稽查人员将A公司近5年来的万笔销售墓穴和其他营业所得明细逐笔输入自行设计的软件中。但复核计算显示,这些经营收入和A公司对应的所得税核征率并无明显出入。稽查人员没有就此止步,选择倒查法,从会计报表查起。
在A公司对应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稽查人员发现“其他应付款”项下的贷方余额中,每年都记载了成百上千万元余额,结余额达4000余万元。查验该明细账,稽查人员发现该科目对应记录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而该科目借方始终无任何支付记录。
A公司怎会有如此巨额的资金沉淀?稽查人员通过调查得知,A公司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销售墓穴收入的80%部分作为墓穴销售收入,将20%部分作为管理维护费收入,与客户签订了20年服务合同。按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应将管理维护费收入分20年均等计入相应年度所得中,但其未完全将每年收取的20%管理维护费按年转入应税所得,而是常年挂于“其他应付款”贷方,造成少缴大量税款。
经查确认,A公司2004年~2007年度所收取的管理维护费收入共计10547479.5元未按照20年均等计入相应年度所得中,没有申报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通过检查“损益表”项下的“财务费用”和稽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2年的利息收入544423.6元、2013年的利息收入504445.52元和其他收入819237.5元未一并计入应税收入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稽查人员审核发现,该公司在销售墓穴时,从未比照销售不动产行为计算缴纳印花税。
经审议,该局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对A公司追征5年少缴税款,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282045.3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729119.07元、印花税64646.04元,另缴滞纳金567234.12元、罚款32323.03元。A公司在限期内如数补缴了税款,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梁华 苗永成 祁赛赛
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