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国家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李丽辉 吴秋余 编辑:刘娜 2014-12-01 08:51:02
时刻新闻
—分享—

  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11月29日起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这是自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首度调整成品油消费税。

  此次消费税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此次消费税调整,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国家发展改革委28日宣布,因汽、柴油消费税提高抵消降价因素,国内成品油价格维持不变。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李丽辉 吴秋余

编辑:刘娜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税务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