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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灾害损失超100万 企业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来源:中税网 作者:洪佳佳 编辑:刘娜 2014-09-25 08: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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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遭遇灾害后,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下同),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均可申请减免。

  按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减免税包括两种情况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含本数);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含本数);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含本数)。

  而对因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免征其停产、停业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利用土地、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税。

  此外,对于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企业和纳税人,税收法律法规均给予了纳税人延缓纳税、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车船税等税种都有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减免税政策。

  困难减免税申请 需要什么材料?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时,须提交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土地权属证明、经办人身份证件,或代办人(单位)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同时根据不同申请情况,提供财务报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等出具的鉴证或认定资料、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认定资料等重大损失证明资料。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5月31日止。

来源:中税网

作者:洪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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