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65号文件明确规定,享受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的对象,由原来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扩大到其他按规定参与政府棚户区改造的企业。
企业参与政府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必须同时具备六个条件:一是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是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是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是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是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是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来源:中国税网
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