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作的角度,地税部门征管的税是地方税,国税部门征管的是中央税或共享税。对地方税的理解有三个角度:一是从税种属性来理解,税基流动性小、比较稳定的税适合做地方税。二是法律意义上的地方税,即地方政府有立法权、管理权和调整权的税。三是财政体制意义上的地方税,划给中央的是中央税。目前我国只有体制意义上的地方税,没有学术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地方税。
如何构建地方税体系?首先,目前面临的一个巨大变化是,我国从一个静态社会变成了动态社会,城镇化的进程带动和加速了人口的流动。公共服务应该“跟着人走”,而不是“人去找公共服务”。这意味着中央与地方的财权、财力、事权需要重组,以适应这种变化。
其次,财权包括税权、财产权和使用者付费,三者需要统一考虑。正税清费的基本方向正确。
再次,适当扩大地方的税收权限。涉及全国性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而仅仅涉及区域的税种可以由地方自行开征,例如生态旅游、休闲农业、养生服务、垄断性特产等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适应文件。
来源:中国税网
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