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在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废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来源:中国税网
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