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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错开专票满足三条件可作废

来源:中国税网 编辑:刘娜 2014-08-18 09: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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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在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废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来源:中国税网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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