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时,特别注意对于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拔用地是否征免契税,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如不再属于划拔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拔变更为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这种情况不属于财税〔2012〕4号文件第1~9条规定的免税范围,根据财税〔2012〕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所以,企业在改制时,对划拔用地的权属转移是否符合减免税范围时要特别注意,对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减免税,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申报缴纳契税,以免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来源:中国税网
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