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
3、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来源:中国税网
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