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义乌市检察院民行科在审查一起申请抗诉案件时发现义乌市某公司存在欠缴土地、房产税费的违法情形,遂决定立案审查。
经审查查明:1997年12月20日,义乌市某公司与义乌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得421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1999年12月,该公司建成六层房屋一幢,总建筑面积为7610平方米。2001年8月义乌市人民政府准予登记,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述房屋建成后,该公司未经审批又擅自建造了几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万多平方米,其中包括两幢厂房,以及一个配电房和一层简易房。以上房屋建成后,该公司除留一部分自用外,从2011年2月将大部分房屋用于出租,每年总租金高达300万元。
去年12月30日,在掌握充足的证据后,义乌市检察院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该公司是否及时上交税费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最终,经过税务机关核查,得出该公司共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为199.9万余元。由于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今年2月18日,义乌市税务机关函告法院从该企业的被拍卖资产中扣缴该笔税款。
据悉,2013年以来,义乌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积极转变监督方式,实现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前移。截至目前,办理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23件,已改判15件;对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24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230余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实习编辑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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