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现年56岁的王某,捕前系皋兰县水阜联合车队法定代表人。2009年5月至7月,王某在他人承运货物后,违规以皋兰县水阜乡联合车队为承运人向甘肃某公司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6份。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在甘肃兴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运货物后,违规以皋兰县水阜乡联合车队为承运人向巴彦淖尔市某公司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2份。2008年10月至2010年1月,王某在甘肃兴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运货物后,违规以皋兰县水阜乡联合车队为承运人向某化工厂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2份……经查,从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王某先后以皋兰县水阜联合车队的名义,虚开发票59份,票面金额达1292万余元,且均以7%的税率抵扣税款。
昨日上午,这起单位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在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认为,被告皋兰县水阜联合车队作为乡属集体企业,被告人王某身为水阜联合车队法定代表人无视刑律,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应当以单位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未当庭宣判。
编辑:实习编辑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