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方指控,2004年至2005年期间,叶永东先后担任深圳市地税局第三检查分局及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科长。2004年3月,因群众举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检查分局(2005年1月改名为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查处了深圳市金某达公司涉嫌偷、漏税一案,2005年3月,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做出处理决定,金某达公司补交税款及罚金、滞纳金共计240多万元。在查办该案过程中,叶永东应金某达公司请托,未对举报信反映的金某达公司与前海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及1998、1999两年金某达公司的偷漏税问题进行调查。
2006年,叶永东得知金某达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开发名为天宝物华的楼盘,遂提出欲购买。2007年该楼盘开盘时,房产合同价为380万元,但双方约定叶永东只需支付280万元即可。
2010年左右,叶永东在办理深圳市某美容化妆品公司偷漏税案中涉嫌违纪被相关部门调查,其害怕低价购买房产一事暴露,遂与张某记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双方谎称叶永东以38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记所有的房产,已付280万,尚欠100万,叶永东以另一处房产做抵押并在三年内还清。双方还将时间倒签至2009年12月31日。
2011年,叶永东担心伪造《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仍不足以掩盖事实,遂与张某记商定将合同价款与实际支付房款相差的100万元在账上走平。为此,2011年5月10日和2012年2月24日,叶永东分两次共将100万元转至张某记的账户。2012年7月29日、11月27日,张某记又按照叶永东的要求通知其妹夫将该笔钱中的90万元分两次转回至叶永东指定的账户,另外10万元则在南山区东滨路“顺德佬”餐厅停车场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叶永东。
经鉴定,锦园30B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2月9日的评估价值为34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叶永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昨日,深圳中院对此案开庭二审审理,叶永东一方在庭上指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其购买的房产按照检方提供的评估价仅低了20%,远达不到最高院相关解释的“低于30%才被视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才能认定为受贿”,因此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新快报
作者:张国锋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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