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我在某行政单位检查中,发现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给该行政单位修车以后,结算的发票有两种,一种是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在国税局领用的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税控发票),另一种是到代开窗口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2600元,收款方名称是该纳税人的法人代表个人名字。当时我问该单位的财务为什么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不开自已领用的增值税发票,还要先将税款交到代开窗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财务人员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说发票开完了,急着结账到代开发票窗口开的,反正我把税已交到税务部门了,这样就把账结了。
笔者对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有票不开,送税上门到税务窗口代开发票,还是有一些疑问,为探个究竟,就对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了解,结果发现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恍然大悟:原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到代开窗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为了少缴税款。
因为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发票计算增值税的税率是按17%计算的,以法人代表名义,到代开窗口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按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前面所说12600元修理汽车收入,如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开票应当计增值税12600/(1+17%)*17=1830.77元,到代开窗口开票应交增值税12600/(1+3%)=366.99元,少交税款1463.78元。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当期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该企业在进项税额未抵扣完时,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收入开票部分按17%计算销项税额,先抵扣进项税,当进项税抵扣完发后,超过部分的销售收入按17%征税,未抵扣完时自已开票,抵扣完后,到代开窗口开票,这样达到逃避缴纳增值税的目的。而结算的财务人员只要看到有税务发票就付款了,从而成就了这种纳税人的逃税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大力开展发票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对受票单位的财务人员人员进行税法知识、发票领用、受让、保管等知识的宣传,使财务人员懂得开票的收款单位与实际的收款单位应当一致,发票开具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的经营业务情况一致,懂得窗口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临散纳税人才能开的,凡是一般纳税人不能以个人名义到窗口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对窗口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已办税务登记的企业、法人在开票系统中实行比对,对企业、法人设置不能开票,防止一般纳税人到窗口开票逃缴税款;三是对受票单位有意接受一般纳税人的以个人的名字到窗口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按虚开对待,按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税务人员加强发票的检查,加大对发票检查的力度,慎防一般纳税人利用窗口代开发票逃税的行为。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李古阳
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