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报12月31日讯(记者肖建生通讯员朱祖纯何峙嵘)根据湘财税〔2013〕58号文件精神,湖南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委托代征的范围: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肖建生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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