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短期投资业务或向外借出资金行为,截留投资收益或者资金占用费,偷逃营业税和所得税。
此类情形,一般情况下,企业为了保证其资金的安全,大部分是金融产品投资或者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活动;资金动态表现为其他应收款短期内增减变化明显,大起大落。如大部分私营企业有购买理财产品的业务发生,但就是没有后期的收益记录,或者在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融入方有费用的支出,但在借出方就是不见有收益发生等等。
核查的重点一是注意理财产品的收益约定,二是看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明细账目,主要为资金拆借;同时结合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对和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调查,看资金拆借是否有利息的约定或者利息约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通过关联方转移利润的嫌疑,以及利息收入是否入账、是否存在账外结算的情形等等。
二、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分配利润或者派发奖金,以便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此类情形主要是企业与股东、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资金往来,表现为其他应收款的长期挂账,且余额逐渐增大。如某些企业在进行员工业绩总结后,对有突出贡献的兑现奖励、派发资金时,不通过职工薪酬;或者企业股东在分配利润时,不通过利润分配,而是一直摆在其他往来。核查时,应注意其他应收款的对象是否有企业的股东或员工,若有,就逐笔查看相关的记账摘要以及原始凭证的内容,看企业是否将对股东的分红或对业绩很好的员工的奖金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逃避纳税。尤其是股东对企业长期未归还的借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对既未年内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以此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费用,人为地控制管理费用的列支数额,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此类情形,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限额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赞助费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上费用如果超过了法定扣除限额,纳税信用较差的纳税人就有可能在此做“文章”: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般是虚做借款,造成款已付,票未到的假象,使企业费用虚减,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查检时,要对大金额、整金额的其他应收款进行账证核对,看是否属于费用性支出的借款,同时核查企业资金往来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看是不是财务人员按管理层意图,人为调账所致,但不管是何种情况,只要是经核实已发生的费用,若是人为延期入账或报销的,就应进行损益调整。
四、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转移收入,偷逃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有些企业将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挂在其他应收款上: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对该笔不正常的会计分录,其虚列的收回来的其他应收款,实际上之前并没有借方发生额,所以在检查中,对有贷方发生额的其他应收款,应查看前期是否有相应的借方发生额,看是否将本来应该结转收入的业务却贷记其他应收款,虚减收入,偷逃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王虎刚
编辑:见习编辑:胡芙